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面具出现。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当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行为主体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就是法律风险。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和单方权益丧失四个方面。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比较容易理解,是指由于企业行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受到来自公权力机构的惩罚。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违约或侵权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单方权益丧失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主体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类法律风险中,没有任何一方会向法律内险主体主张处罚或主张权利,不利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益无法主张。目录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单位犯罪(二)典型案例评析二、企业行政法律风险防范(一)行政处罚法(二)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救济措施的审查标准三、最大的企业法律风险来自于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最高法律风险,企业家认为离得远,其实经常发生。关于国企高管犯罪的情况总结起来大致存在两种:一种是为了企业和个人利益,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另一种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很多时候,企业高管们虽然能坚决杜绝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他们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忽视了可能给自己引发牢狱之灾,或者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法律风险。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罚。2.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大2014年4月24日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认定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3)、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案例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颂,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宦庚安,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逮捕。2007年10月,被告人宦庚安在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从王浩明(另案处理)处购买20公斤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排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职工将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用于饲养生猪100余头,分别出售给胡汉忠、赵志伟(另案处理)屠宰后在江阴市和仪征市市场销售,违法收入约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查获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11公斤。[裁判要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宦庚安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排本单位职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宦庚安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均较好,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单位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系过失犯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宦庚安系该被告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其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并购买盐酸克伦特罗,且安排职工配入饲料喂养生猪,具有积极追求之行为,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单位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宦庚安的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经查,其购买盐酸克伦特罗20公斤,用于喂养生猪9公斤,并将喂食过盐酸克伦特罗的生猪销售,其整个犯罪过程已经实施完毕,故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宦庚安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被告人宦庚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宦庚安均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案例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出台背景:由于欠薪行为屡屡发生,工人拿不到工资而情绪激动,聚集滋事,非正常上访要求解决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扰乱企(事)业单位秩序,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恶性欠薪”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避免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的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政府部门和各级组织有所作为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条款,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效果较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因为拒付12万余元的工资,换来1年半徒刑,欠薪老板邹定友“亏大了”。现年40岁的邹定友系湖南邵阳人,常年在外做生意。2009年2月,邹定友租下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19栋两层楼房,雇佣了20余名工人做起服装加工生意。为了加快产品的销售速度,他还在芦淞市场内租了一个门面做服装销售。工人们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邹定友对这家制衣厂基本上施行家庭式管理经营——其弟弟和弟媳均在厂里做事,服装在市场内的销售工作则由其妻子负责。由于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制衣厂日渐艰难,欠下不少外债。去年11月底,邹定友萌生了跑路躲债的念头。2011年12月6日凌晨4时,正在熟睡的工人们被一阵嘈杂声惊醒。工人们赶紧起床,发现昨天还在照常生产的工厂一夜间已变得空空如也。厂内的生产设备已不见了踪影,就连厨房的碗筷和煤球也不翼而飞了。“难道老板搬走设备跑路了?”工人们赶紧报警。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发现,邹定友欠下房东3000余元水电费、其合作伙伴部分货款、工人们10余万元工资后,偷偷跑路了。2011年12月12日,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邹定友下发通知,要求其在2011年12月15日之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可邹定友逃匿在外、拒不支付。随后,劳动部门将该案移交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立案侦查。今年3月1日,芦淞分局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5月25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市某制衣厂老板邹定友恶意欠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邹定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判令邹定友一次性支付22名工人劳动报酬等12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概述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四、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二、企业行政法律风险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法规或法律制定)6、行政拘留(法律绝对保留,只能由法律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举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裁量幅度(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多次违反或有主观故意的1、按照货值的10-2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2、初次违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2、按照货值的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一)•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二)•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注:(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二、带有*标记的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