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主讲:邓妍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世律所联盟发起人讲座导读•您知道吗?您的一个错误决策,可能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您利用的相关信息,可能触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看似正常的业务往来,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等罪名!看似安全的合同中,却暗藏着各种诈骗陷阱!•鲜活的案例就在我们身边:意气风发的企业领导者、企业高管因为错误决策而锒铛入狱!勤劳善良的财务人员,一时疏忽,触犯了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年过古稀的富商,因为不懂刑事法律而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同谋!知名企业的管理者,因为小金库而被判10年以上的刑罚!美丽智慧的女企业家因为非法集资而身陷囹圄!企业的明证暗斗,一失足引发成聚众斗殴案件!企业管理者与政客的关系,最后引发成黑社会案件!企业与媒体的关系,最后引发成重大产品责任犯罪案件!授课人简介•邓妍律师,中共党员,南开大学法律研究生,拥有经济、法律的双重教育和工作背景。•邓妍律师曾在中石化公司天津分公司营销中心从事多年合同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在合同的起草、修改、审阅、执行、归档管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客户服务方面,常年与大型国有、国内大型贸易公司等几十家客户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在维护客户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技巧。•邓妍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运用原行业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相结合,在合同的起草、审核、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刑事辩护领域有着独到及专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邓妍律师在从业几年来为多家大中型国有、外资、私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周到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由邓妍律师在天津经济广播电台担任主讲的“三八妇女节系列节目——妇女就业维权法律常识讲座”一经播出后,受到广大妇女同志以及相关劳动者的一致好评。•社会职务:•天津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天津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世律所联盟劳动法项目组、诉讼仲裁项目组专业律师•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节目特邀嘉宾•天津经济广播电台“就业先锋”栏目特邀劳动法问题主讲嘉宾•服务的企业:•环球磁卡、仁恒房地产、聚仁房地产、中汽英菲尼迪、安特制动、捷马自行车、天津亨得利钟表、北方阀门、海天缘生产力促进公司等第一节企业高管与刑事犯罪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者企业高管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者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一、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特点•国企高管涉嫌金额巨大•民营企业家普遍•政治地位较高•集各种奖项荣誉于一身•企业家所属企业规模及社会影响力巨大•国企高管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不同但罪名相对集中•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1、企业家自身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3)人性弱点:亲情、情感生活、陋习、虚荣2、企业经营管理原因•(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2、企业级企业家外部原因•(1)社会风气•(2)政策及体制第二节企业家面临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一、设立中的风险•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的风险•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1996年被告人管桦为了能以公司名义加入乌鲁木齐典当行业,指使无业人员余某填写了一份申请开办仁立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桦盗用岳母的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其岳母胡某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与新疆海华物业管理公司马某的业务关系,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马某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印章编造了一份马某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申请。后管桦又通过某银行行长马文学在“乌鲁木齐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账户”的证明上为其加盖公章。马文学出于为银行拉存款的目的,在虚假的资信证明上盖了章。管桦持此虚假的资信证明到新疆英特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桦持有的资信证明,未实际验资就出具了“仁立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其中胡某投资58万元,马某投资40万元,余某投资2万元”的验资证明。管桦还编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仁立公司的经营场所。此后,管桦利用上述一系列的虚假证明到乌鲁木齐市工商管理局申请设立仁立公司,该局根据管桦提供的书面材料认为符合公司注册登记条件,便给仁立公司发放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桦随后以仁立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户。仁立公司成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经营活动。1996年6月仁立公司和新疆金穗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各出资25万元,开办乌鲁木齐市华荣典当行,被告人管桦任董事长。典当行开业不久后,人民银行通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500万元才能继续营业。为使典当行的资本达到上述数额,管桦利用仁立公司的三个账户“倒账”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累计1215.2万元。1996年8月,管桦通过私人关系,从某银行行长手中得到3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265467万元和42.47632万元的公款支票,将其中65.133787万元打到仁立公司账户,旋即又将入账款项中的25万元转到华荣典当行账户上,作为仁立公司的扩股资金。同年,9月管桦又从仁立公司账户提取现金40万元,其中25万元转入华荣典当行,作为另一股东的扩股资金。•管桦最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判处罚金两万元。认定本罪的关键•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已取得公司登记。公司登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存在未遂。•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公司”的范围界定?•什么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1、为登记成立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才能构成犯罪•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本罪指的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证明文件•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主要指“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能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一般指验资、验证、评估等有关的文书、文字材料。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是指利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方法虚报注册资本。•被告人管桦盗用岳母胡某的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某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申请。•利用与新疆海华物业管理公司马某的业务关系,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马某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印章编造了一份马某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申请•后果严重:指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给国家、社会、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多次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利用成立的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风险•《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出资•指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具体表现形式:•以货币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包括未全部存入也包括未足额存入。•以实物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将实物(如房屋、机器等)全部或者部分交付给成立的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法律规定的手续转移财产所有权给成立的公司•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在进行评估价值的过程中,故意高估或低估抽逃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依法足额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已投入的出资撤回的情形。•实践中的表现形式:•(1)行为人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再将这些资金抽回还贷。•(2)行为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为减少出资风险又抽回已投入的出资。实践中的问题•虚假出资发生在公司的组建过程中•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注意:行为人在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后又利用该公司实施诈骗活动的现象。引发诈骗罪的刑事风险。如果行为人虚假出资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公司骗取他人钱财,按照虚假出资罪与诈骗罪中较重的罪处断;如果行为人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后才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意图的,则按虚假出资罪与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二、融资环节的风险•证券融资中的刑事风险:•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1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0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82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构成:•主体:特殊主体,•两类:(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