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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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目录01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02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0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0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05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主要政策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01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税率下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税率下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税率下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税率下调政策【政策解读】1.发票开具适用税率应根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的,应按照新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前的,即使开票时间在4月1日后,仍可按照原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属于第(2)种情形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先行申报未开票销售。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税率下调政策【申报指引】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税率下调政策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农产品抵扣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农产品抵扣政策【政策解读】1.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下调,同时仍然延续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中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政策支持,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较高扣除率(10%)计算抵扣。2.适用范围: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3.可计算抵扣的凭证包括:(1)农产品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限自产农产品免税发票);(2)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农产品抵扣政策【政策解读】4.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扣除方法:(1)购入农产品取得相关凭证时按照9%扣除率计算扣除;(2)实际领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1%。注意:4月1日后领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无论何时购入,均按1%计算加计扣除额。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出口退税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出口退税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出口退税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02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总体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总体规定【政策解读】1.4月1日起可抵扣范围:(1)4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全部进项税额;(2)3月3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2.前期取得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未转入当期可抵扣税额的,以后属期仍可办理。但应一次性全部转入,不可分期转入。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总体规定【申报指引】1.2019年4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根据实际类型直接填入附表(二)1-8b对应栏次申报抵扣。同时将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全部进项归集填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注意:第9栏作监控、统计等用,应按照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填写。但该栏次不参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计算,申报至1-8b栏次才可成功申报抵扣。2.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报表附表(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附表(二)第8b栏“其他”。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总体规定按照凭证类型填入,申报抵扣“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不动产进项归集(不参与12栏计算)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特殊情况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特殊情况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特殊情况处理【政策解读】1.均按照净值率计算调整。为简化企业核算难度,其中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均按照会计口径确定。2.进项税额应转出的,应从当月进项税额中抵减;进项税额应转入的,应在次月计算可抵扣税额。0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政策解读】1.仅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2.仅4月1日后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3.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电子发票外,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凭证可计算抵扣;4.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计算时不包括民航基金;5.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应符合进项抵扣相关基本规定;6.可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人员基本原则:与抵扣单位有合法用工关系。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应当由用工单位进行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申报指引】1.2019年4月1日后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根据实际类型直接填入附表(二)1-8b对应栏次申报抵扣。同时将本期全部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归集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注意:第10栏作监控、统计等用,应按照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填写。但该栏次不参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计算,申报至1-8b栏次才可成功申报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按照凭证类型填入,申报抵扣专票以外凭证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归集(不参与12栏计算)0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享受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享受条件【政策解读】1.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四项服务具体范围: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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