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小学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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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教师培训中心王立杰wanglijie69@126.com平安校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一.现状分析.立法状况二.事故责任认定:三.事故处理及赔偿:◆四.温馨建议:如何做好班级安全工作◆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一氧化碳中毒2008年12月2日,发生了一起特大安全事故,该校小学四年级的12名女生一氧化碳中毒致11名死亡、1名重伤,死者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1岁.陕西定边一个灾区农村中学校长的避险意识四川安县立法状况1.《宪法》2.(1)《民法》《刑法》(2)《教育法》(3)《教师法》《义务教育法》3.法规和规章:(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3)地方性法律规范:《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问题监护及其性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主体:<<民法通则>>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为监护人。(3)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学校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源于教育活动。学校承担教育法规定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二.事故责任认定:1.教职工(职务行为)2.注意与告知义务3.组织参加活动4.学校设施和管理制度(一)学校责任事故(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三)第三方责任事故◆(四)混合型责任事故◆(一)学校责任事故:1.教职工1.1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教育法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有合格的教师教师精神病发作,砍死4名学生、砍伤12名学生、4名教师湖南某校刘某携带菜刀冲入该校一、二年级教室。曾在精神病医院接受过治疗,医生警告不能让他受刺激。(一)学校责任事故:1.教职工1.2、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禁止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教师法: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4月3日早7时许,云南某小学教师聂某早读时检查四.二班学生所做的语文家庭作业,因张某等三名学生未完成,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晨读下课铃声响,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聂某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近日一名幼儿园的老师就惩罚孩子,要求其将一只活的蜗牛生吞。2009年6月8日深圳卫视《正午30分》•安徽肥西县张先生的外孙女小雪回家后称在学校被老师拧伤耳朵,面对老张的疑问,数学老师称并没有拧伤小雪耳朵,而记者采访学生时学生表示是老师拧坏耳朵的,老师听到这番话立即改口称可能是不小心拧坏的。-----2009年3月2日东方卫视《看东方》重庆电视台:2009年4月13号下午四点过,璧山正兴镇石院九年制学校里发生了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情,五年级三班的龙老师一连出手“教育”了三名小学生,致1人耳膜受伤。(一)学校责任事故:1.教职工1.2、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案例]2006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教师在上课前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后离开。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教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规定》16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一)学校责任事故:1.教职工1.3.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教师法》教师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某小学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铅球比赛的运动员。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一)学校责任事故:2.注意与告知义务(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3)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间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无空当管理)[案例]某地区一年一度的春季运动会又开始了,六年级学生李某去年获得小学女子组400米第一名,今年参加比赛当然是顺理成章的。谁知比赛的前一天,李某来月经了,她告诉了带队老师刘某,但求胜心切的刘某却照样要她参加比赛。李某在蒙蒙细雨中跑完全程,并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又参加了一项接力赛,会后病倒了.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案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15分,在体育课中,肖涵将排球踢出了学校围墙,为外出检球,肖涵提议由范吉俊、李佳磊两位同学抱其双腿,协助其爬墙,在爬墙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生见状后将肖涵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为肖涵头部做了头部冷敷治疗后,进行观察,同时即与肖涵的母亲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老师又骑车去肖涵母亲单位找,下午3时,肖涵母亲的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门《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数额的分担,请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责任确定。学生伤害事故急救值班教师值班领导家长医院120善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立即通知通知医院救护送医院现场疏散(一)学校责任事故:3.组织参加活动3.1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特殊科目与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大型活动:校内集会群体性活动校园里的摔伤案------北京朝阳区南磨房中心小学北京小学校外(远足)活动预案致家长的一封信家长意见回复:同意学生参加请签名:不同意学生参加请签名:不同意学生参加的原因:(一)3.组织参加其他活动:3.2教职工不能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的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一)学校责任事故:4.学校设施和管理制度(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建筑设施隐患:危房、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不牢固、没有围墙或围墙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仪器、教具、体育器械、实验器具等,教学楼、学生宿舍中的各种生活设备或者固定设备。)(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门卫制度;教师值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宿舍管理制度,食堂卫生制度;)(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刑法》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教育法》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育法》44条:“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乱停乱放歪斜的足球门换玻璃比做警示牌难啊!危险的天花板四川营山发生小学生踩踏事件九人受伤05年10月14日,上百个拥挤着下楼的学生踩踏滚翻成一团,一层一层压在一起堆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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