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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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培训课件十小场所检查的内容与方法十小场所的检查内容•一、十小场所通用检查内容•(一)软件方面•1、场所合法性检查•2、日常管理检查•(二)硬件方面•1、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2、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保持完好有效。•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能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应该分别设置。•二、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三)住宿场所:客房数50间以下的小旅馆•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十小场所的检查内容•二、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五)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六)教学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八)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十)金融、证券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场所通用检查内容之合法性检查•对合法性的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判定被检查建筑物或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消防验收(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判定);•(2)对于上述《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可通过备案凭证在互联网上查找);对于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等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备案;通用检查内容之合法性检查•(3)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要求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备案;•(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判定)。通用检查之管理方面检查•(1)检查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职责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其他人员的职责可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5.6条—第5.9条规定。通用检查之管理方面检查•(2)检查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①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专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规程等。•③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56”规范化管理(两人值班、五项规程上墙、六项值班检查必填记录)。•④制度和操作规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用检查之管理方面检查•(3)检查单位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①检查方法:查看记录、询问员工。•②频次和内容要求: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每月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巡查、检查和培训的内容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③效果要求:普通员工、重点岗位或重点工种人员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四懂”: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通用检查之管理方面检查•(4)检查单位是否开展消防提示。•消防安全“三提示”内容: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等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安全三提示通用检查之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1)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通用检查之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2)疏散通道•①宽度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一般不应小于1.4米,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一般不应小于1.1米。•②照度要求: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通用检查之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3)安全出口•①数量要求: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A、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B、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下表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可设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通用检查之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C、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通用检查之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②宽度要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其它建筑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③照度要求: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正上方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通用检查之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4、对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通用检查之对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通用检查之对“多合一”场所的检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能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应该分别设置。“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之一购物场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1)检查购物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①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商场营业厅、商业网点应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②购物场所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服装加工及家用电器、钟表、眼镜维修部等储存、生产区域应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内,应用防火墙隔开。③严禁营业、储存、生产、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混用。•(2)检查室内装修是否符合规定。多层建筑及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营业厅,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之一购物场所•(3)检查用火、用电和易燃品管理。①小型商场、商业铺面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规范安装,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使用电炉等高功率电器。②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使用明火。③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④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储量应控制在两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要防止日光直射,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进行保管。⑤地下商场严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商品。•(4)商场内应严禁吸烟,并设置禁烟标志。“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之二餐饮场所•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1)检查餐饮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①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②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应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③餐饮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之二餐饮场所•(2)检查用火和易燃品管理。①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3。②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③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餐厅、包房或其他公共区域。④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⑤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⑥烟囱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至少每半年应清洗一次。“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之二餐饮场所•(3)检查室内装修是否符合规定。多层建筑及建筑面积不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之三住宿场所•住宿场所:客房数50间以下的小旅馆•(1)检查室内装修是否符合规定。住宿场所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2)检查应急、逃生器材的设置。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3)检查消防提示内容。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十小场所”分类检查内容之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1)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是否超过额定的人数。•(2)检查室内装修是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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