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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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本章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治安案件的含义二、治安案件的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类)三、治安案件的受案四、治安案件的调查五、治安处罚六、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七、治安调解第一节治安案件查处概述一、治安案件的含义(一)定义: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进行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法进行调查的法律事实。(二)治安案件应当符合的要件1、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行为嫌疑发生这是构成治安案件的实体条件,其中行为嫌疑是指客观上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行为嫌疑事实,这种事实可能是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发现,也可能是公民或单位举报或移交。2、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受理调查并对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这是构成治安案件的程序条件。如果通过调查取证后排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情节轻微不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不构成治安案件。上述两个条件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三)治安案件与其它案件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都是一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过调查证明的事实,大多数治安案件的危害性与刑事案件相关,如对案件当事人不及时处理,也容易上升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民主、财产、人身或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的治安案件往往附带民事诉讼等。2、区别:案件构成的法律依据不同;调查主体不同;案件构成和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处罚(裁决)种类不同。(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类型有四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指该行为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已经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2)不够刑事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处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下,在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上。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够刑事处罚,一要看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二要看侵害程度《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各地盗窃罪立案数额标准全国: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偷多少钱也都是违法行为。只要是数额符合公安机关立案规定的,就会被立案,认定是盗窃罪。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额小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3条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其危害社会的性质,属国家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是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违法性是指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如果该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就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够刑事处罚性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必然法律结果。社会危害性、不够刑事处罚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则是对其社会危害程度在量上的要求,它表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需要国家行政强制力加以制裁的程度。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单位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受处罚。①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此项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名称年龄责任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承担全部责任负不完全(减轻)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②具有责任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过错。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表8-5故意的种类名称含义区别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放任结果发生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名称含义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轻信能够避免(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其主要内容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二、治安案件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部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治安案件分为4大类151种。(一)扰乱公共秩序案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扰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散布衣物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品、结伙斗殴、强拿强要或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物、寻畔滋事等共29种。(二)妨害公共安全案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等共24种。(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包括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共30种。(四)妨害社会管理案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共68种。三、治安案件查处的含义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简称,指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他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理、调查取证后,对行为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一)治安案件查处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唯一具有查处治安案件权力的机关。(二)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四)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后果是对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五)治安案件查处的过程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权限内依法定程序进行。四、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3、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第二节治安案件的受案一、治安案件的受案公安机关对个人或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主动投案和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接受并记录在案且依法予以查处的一项法律活动。它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中的第一个具体环节。(一)治安案件受案的渠道和途径1、报案。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被侵害人主动报告公安机关,反映其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报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通过电话特别是110报警台报案,有的自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目前已确定将“12110”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公益性短信报警号码,110短信报警服务已在一些地方逐步开展,短信报案已经成为治安案件受理的一个来源。2、控告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监护人因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告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控告是被侵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其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3、举报被侵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向公安机关告发或者提供案件线索、证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在实践中,举报是公安机关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最重要的来源之一,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有益于对治安案件的及时查破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及时处理。举报的方式很多,有的是电话,有的是信函,更多的还是群众扭送。4、主动投案(1)主动投案几种情况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其事实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但行为人尚未查明事实和行为人都已经查明,但行为人尚未受到公安机关的传唤询问而来投案的(2)主动投案的形式行为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行为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国家机关投案行为人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采用信件、电话方式投案5.移送公安机关以外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扭送单位或个人发现了违法事实和违法嫌疑人,当场或者事后将违法嫌疑人强行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行为。7.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安全保卫及其他各项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是治安案件受理的一个来源。另外是指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所发现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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