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附表二、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建造費用(新臺幣)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五百萬元以下部分七‧○七‧五八‧○八‧五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或比照第四類辦理。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六‧○六‧五七‧○七‧五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五‧○五‧五六‧○六‧五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四‧○四‧五五‧○五‧五超過五億元部分二‧八三‧三三‧八四‧三第一類五層以下之辦公室、教室、宿舍、國民住宅、幼稚園、托兒所、倉庫或農漁畜牧棚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暨雜項工作物。第二類一、四層以下之普通實驗室、實習工場、溫室、陳列室、市場、育樂中心、禮堂、俱樂部、餐廳、診所、視廳教室、殯葬設施、冷凍庫或停車建築物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二、游泳池、運動場或靶場。三、六層至十二層之國民住宅。四、第一類用途之建築物其樓層超過五層者。第三類一、圖書館、研究實驗室、體育館、競技場、工業廠房、戲院、電影院、天文台、美術館、藝術館、博物館、科學館、水族館、展示場、廣播及電視台、監獄或看守所等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二、十三層以上之國民住宅。三、第二類第一項用途之建築物其樓層超過四層者。第四類航空站、旅館、音樂廳、劇場、歌劇院、醫院、忠烈祠、孔廟、寺廟或紀念性建築物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工程結算總價最高標準備註500萬元以下部分3.0%一、單位新臺幣元。二、工程管理費按上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三、重大特殊之工程,其標準得專案報請行政院調整。超過500萬元至2,500萬元部分1.5%超過2,500萬元至1億元部分1.0%超過1億元至5億元部分0.7%超過5億元部分0.5%第五類一、歷史性建築、特殊構造或用途、小規模或國家公園範圍內等區位偏遠之工程。二、其他建築工程之環境規劃設計業務,如社區、校園或山坡地開發許可等。附註一、本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其中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如僅委託建築師負責其中一項工作者,得按工程實際狀況,在不超過總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五範圍內增加給付,其合計不得超過總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二、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包含於本表所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三、本表所列服務費用占建造費用之百分比,應分段計算,並為編列預算之標準。四、同幢建築物用途分屬二類以上者,應依各該用途樓地板面積所占比例依其服務費率分別計算給付之。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幢以上之建築物採用同一設計圖說者,其設計服務費用之計算,依下列規定:F=A‧R{0.75(1+1/2+1/3…+1/N)+0.25N}上式中:F:設計服務費。A:一幢建築物之建造費。R:服務費率。N:相同設計圖說之建築物幢數。附表三、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附表二、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建造費用(新臺幣)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履約監造一千萬元以下部分五‧一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四‧五三‧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三‧九三‧○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三‧三二‧五超過五億元部分附註二‧九二‧二超過五億元部分,其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履約監造如係委由同一廠商辦理者,個別服務費用百分比,得酌予調整,惟兩者合計不得超過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