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孟子,名,字,邹人,战国初期、。他是孔子的孙子的再传弟子,是学派继孔子之后一位重要的代表人物,后称为“”。在政治上,他提倡“”,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反对诸侯之间的兼并战争;在人性问题上,孟子主张______论。作者简介轲子舆儒家亚圣思想家教育家仁政性善《孟子》共七篇,记述孟轲的言行。此书的写作与《论语》不同,是他本人和门徒共同完成的。从体制上说,《孟子》基本上仍属于语录体,但较《论语》已有很大发展。这不但是因为它的篇幅加长,议论增多了,而且很多段落都围绕着一定的中心,结构完整,条理清楚,只添上题目,就可单独成篇。《孟子》的文学性,还表现在它善于用形象帮助说理。有时是短小的比喻,有时是完整的小故事、寓言。如“揠苗助长”、“五十步笑百步”、“出尔反尔”“出类拔萃”“绰绰有余”“怨天尤人”等等,都成为后世常见的成语。读准字音恶箪蹴乡羹妾wùdāncùxiànggēngqiè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熊掌:得兼:熊的脚掌,是一种珍贵的食品。同时得到。鱼是我所想要的东西,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东西,(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要舍弃鱼而选取熊掌。所想要的/所喜爱的。所欲:舍:舍弃。取:选取。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义:生命大义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东西,正义也是我所想要的东西,(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就要舍弃生命而选取正义。文章开头写“鱼”和“熊掌”有什么作用?运用了比喻论证、类比论证,以鱼与熊掌不可得兼而取熊掌为喻,引出生与义不可得兼则“舍生取义”的中心论点。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有甚于:苟得:恶:患:辟:比……更重要。苟且取得,这里是“苟且偷生”的意思。wù,厌恶,与“欲”相反。祸患,灾难。通“避”,躲避。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东西,然而我所想要的东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情。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事情,但所厌恶的事情有比死亡更为严重的,所以有祸患我也不躲避。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生命是我珍爱的,但还有比生命更为我所珍爱的(指正义),所以不能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厌恶的,但还有比死亡更为我所厌恶的(指不义),所以有时对祸害(死亡)不愿躲避。这是从正面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应该舍生取义。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如使:何不用也:莫:假如,假使。下文“使”义同。什么手段不可用呢?没有。如果人们所想要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么不可以使用的呢?如果人们厌恶的事情没有比死亡更为严重的,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祸患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使用呢?如果没有比生命更为人们所珍惜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保全生命的手段哪样不能用呢!如果没有比死亡更为人们所厌恶的,那么凡是可以用来避免祸患(死亡)的事情哪样不能做呢!言外之意是:这样下去,人们的行为不是会变得无所不为、卑鄙无耻了吗?这是从反面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应该舍生取义。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由是:通过这种方法。是故:因此,由此可见。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见,他们所想要的东西比生命更重要(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事情比死亡更为严重(那就是“不义”)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非独:不仅仅。勿丧:不丢掉/不丧失。是心:这种本性。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人人都有,不过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通过这样的手段(指不正当的手段)就可以保全生命,而有的人不愿意采用;通过这样的办法(指不正当的办法)就可以避免祸患(死亡),而有的人不愿意去干。所以,还有比生命更为人们所珍爱的(指义),还有比死亡更为人们所厌恶的(指不义);不单是贤人有这种重义之心,而是人人都有,只是贤人没有丧失罢了。这是从客观事实论证义比生更珍贵,在二者不可兼得时有人舍生取义。通过论证,文章开头提出的中心论点就成立了。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第一段:不为苟得不避祸患不择手段求生不择手段避患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正面反面舍生取义所欲莫甚于生所恶莫甚于死所欲甚于生所恶甚于死有不用有不为非独贤者人皆有贤者能勿丧为义可以舍生对比论证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箪:不屑:豆:呼尔而与之:蹴尔:古代盛饭用的圆竹器。古代一种木制的盛食物的器具。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他。用脚踢着。尔,助词。因轻视而不肯接受。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会饿死。可是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别人吃,过路的饥民也不肯接受;用脚踢着(或踩过)给别人吃,乞丐也不愿意接受。嗟来之食《礼记·檀弓下》: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从而谢焉,终不食而死。……1、请用最简练的一句话概括这个典故。贫者不受嗟来之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辩:通“辨”,辨别。奉:侍奉何加:(有)什么益处。所识穷乏者得我与:所识穷乏者:所熟识的贫穷的人。得,通“德”,恩惠,这里是感激的意思,动词。与:通“欤”,语气词。见了“万钟”的优厚俸禄却不分辨是否合乎道义就接受了,那么,这优厚的俸禄对我有什么益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熟识的穷人感激我吗?一箪食,一豆羹与万钟在数量上孰多孰少?在意义上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守义不辱存有本心见利忘义失去本心2、孟子说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那么“万钟则……”这句话应指前面的哪一句?富贵不能淫。高官厚禄诱惑不了。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通“向”,以前。全句:从前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第一个“为”wèi,介词,为了。第二个“为”,wéi,动词,这里是接受。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为了妻妾的侍奉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为了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是亦不可以已乎:之谓:本心: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是,此,这种做法。已,停止,放弃。天性,天良。羞恶廉耻之心。这种做法不是可以让它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恶廉耻之心。相当于“称作”“叫做”。第二段:弗受、不屑正面反面行道之人、乞人不辩礼义受万钟失本心第一部分提出“舍生取义”的中心论点,并说明“义”的美德就是人所固有的,“义”重于生命。文章结构第二部分举例进一步论证“义”重于生命,不能“见利忘义”,否则就是失掉了人所固有的“羞恶之心”。朱熹:“此章言羞恶之心,人所固有,或能决死生于危迫之际,而不免计丰约(丰赡、节俭)于宴安(安逸享受)之时,是以君子不可顷刻不省察于斯焉。”(《四书章句集注》)作者列举了两种不同的人生观,赞扬了什么样的人,斥责了什么样的人?赞扬了那些重义轻生、舍生取义的人,斥责了那些苟且偷生、见利忘义的人。作者为了阐明自己的观点,用了哪些论证方法?试举例说明。⑴比喻论证⑵对比论证⑶举例论证(4)类比论证为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夏明翰)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