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良好的婚姻需要以爱情为基础,信任为保障。而我方判断这项制度是否伤害了婚姻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伤害了婚姻的稳定性。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伤害,理由如下: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增强个人意识的强调与婚姻中需形成的家庭观念相矛盾。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互相结合,强调共担苦痛与幸福,而婚前的财产公证强调将双方的婚前财产划分清楚,这加大了婚姻中的个人意识。社会不断朝着物质化和理性化发展,但对婚姻与家庭中夫妻双方弱化个人意识的要求从未改变。个人意识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下被根植于心底,在夫妻双方接下来生活中小吵小闹时也会时不时被唤醒,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融洽与和睦,故而也是对婚姻的一种伤害。其次,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不仅不能消除疑虑还会增加夫妻之间的不信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提出本身就是出于对自己婚姻走向不确定性的顾虑,但若果真心存顾虑,那么仅靠婚前的财产公证也不可能消除顾虑,更何况在不能消除顾虑的情况下还可能会使对方有不被信任之感。这种不被信任的感觉埋藏于心底,日后亦可演变为对对方的猜疑,加剧婚姻的不稳定性。也许人们会觉得说无论如何这都是以防万一,可是既然是万一又何须冒着可能伤害对方感情的风险将其摆上台面,这不得不让被提出方更怀疑他们之间的感情与信任问题,而不被信任这种感觉的种子一旦被埋下,便不得不担忧它日后的发芽生根。最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本质上是试图把一种契约关系引入到家庭生活之中。但自古以来,婚姻与家庭中的人际相处本就区别于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婚姻中的相互信任本身就应该是基于感情至上的无条件信任,现如今,却需要这样一项制度,这样一个契约来以此作为夫妻间婚姻信任的凭证,却殊不知这个表面信任凭证的本身就是对信任的伤害。在婚姻的开始便出现了信任的危机,这个婚姻如何得以保障。婚姻未来有不确定我们不否认,但应对这种不确定的方法不是拿出前期契约,而是在迈入婚姻殿堂后我们拿出理解,包容与信任去尽心尽力的维护婚姻,而这,才是对婚姻的最好保护。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伤害而非保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