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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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吉延律师事务所催款律师函松原吉延函字(2017)第(0913)号山东化学建设有限公司:松原吉延律师事务所接受山镇宏伟五金电料电动工具商店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全权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今特向贵公司致函如下:2017年3月20日,我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我委托人已将合同标的货物交付于贵公司,贵公司尚拖欠我委托人货款贰拾贰万陆仟贰佰肆拾柒(226247)元.该款经法人多次向贵公司催要,但截止发函之日仍未得到清偿。贵公司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贵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已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公司催告,贵公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三日内给与书面答复,向委托人出具还款计划,并按计划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迟于2017年9月2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望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合作关系,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以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请慎对之,以免讼累!特此函告!松原吉延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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