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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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2001-04-05发布2001-07-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ofdesignforsprinklersystemsGB50084—2001(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五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韩占先何以申王万钢韩磊马恒赵克伟曾杰陈正昌刘淑金张兴权刘跃红刘国祝章崇伦黄建跃于志成万雪松孔祥徵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术语22.2符号4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64系统选型74.1一般规定74.2系统选型75设计基本参数106系统组件186.1喷头186.2报警阀组196.3水流指示器206.4压力开关206.5末端试水装置207喷头布置217.1一般规定21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248管道289水力计算309.1系统的设计流量309.2管道水力计算319.3减压措施3210供水3410.1一般规定3410.2水泵3410.3消防水箱3410.4水泵接合器3511操作与控制3612局部应用系统37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39附录B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41附录C当量长度表42附录D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43本规范用词说明44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2.1.2闭式系统close-typesprinkler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湿式系统wetpipe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2干式系统drypipe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3预作用系统preaction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preaction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2.1.3雨淋系统delugesystem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2.1.4水幕系统drenchersy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1防火分隔水幕watercurtainforfirecompartment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2防护冷却水幕drencherforcoolingprotection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2.1.5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combinedsprinkler-foamsystem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6作用面积areaofsprinklersoperation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2.1.7标准喷头standardsprinkler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2.1.8响应时间指数(RTI)responsetimeindex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2.1.9快速响应喷头fastresponsesprinkler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2.1.10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extendedcoveragesidewallsprinkler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2.1.11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earlysuppressionfastresponsesprinkler(ESFR)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2.1.12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areaofonesprinkleroperation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2.1.13配水干管feedmains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2.1.14配水管crossmains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2.1.15配水支管branchlines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2.1.16配水管道systempipes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2.1.17短立管sprig-up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1.18信号阀signalvalve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2.2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j——管道的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选型4.1一般规定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湿式系统、干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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