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法的计量与支付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2目录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一、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3.1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二)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二、工程价款结算(一)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二)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例: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为一年。承包合同规定:(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件费比重按60%考虑;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还给承包商;(4)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5)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见下表: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工程结算数据表问题:1、本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开始起扣?3、1~6月以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月份1~6789101112计划完成建安工程量900200200200190190120实际完成建安工程量900180220205195180120业主直供材料设备价值9035241020105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解:1、本例的工程预付款计算:工程预付款金额=2000×25%=500万元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2000-500/60%=2000-833.3=1166.7万元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完成的建安工程量为:900+180+220=13001166.7万元3、1~6月以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数额及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1)1~6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900×(1-3%)=873万元1~6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为873-90=783万元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2)7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3%)=174.6万元7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为174.6-35=139.6万元(3)8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0×(1-3%)=213.4万元8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300-1166.7)×60%=79.98万元8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为213.4-79.98-24=109.42万元(4)9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5×(1-3%)=198.85万元9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05×60%=123万元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为198.85-123-10=65.85万元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5)10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95×(1-3%)=189.15万元10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95×60%=117万元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为189.15-117-20=52.15万元(6)11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3%)=174.6万元11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80×60%=108万元11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为174.6-108-10=56.6万元(7)12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20×(1-3%)=116.4万元12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20×60%=72万元12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为116.4-72-5=39.4万元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三)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紧蹙,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划分在合同中一定要清楚、无歧义,以免发生合同争议。例如:0.00付款,是建筑层还是结构层,是基础作完还是回填土结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2、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例如: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记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这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属于造价工程师计量的范围。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均无权处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13.1§13.3§13.2结束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返回3、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