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稽查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读: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0%,普票不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解读: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解读:进项税额为全额乘以10%)。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摘自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举例:a餐饮公司从b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票面金额103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a餐饮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10%=100元,而不是1030*10%。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摘自财税〔2018〕32号文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七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三、实务问题1.2017年7月1日后,凭票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扣税种类有哪些?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的自产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2.我家是糕点生产企业,从农民注册的养殖场购进鸡蛋,因为对方享受了免税政策,给我们开的普票,发票税率一直开的是0,主管税局一直没让我们抵扣,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此种情况,可以凭养殖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建议取得养殖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备案回执复印件备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企业生产糕点税率为17%,可继续按13%抵扣。3.从农产品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对方没开发票,收购方自己开的收购发票,这样允许吗?答:纳税人只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时,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因此,此种情况不允许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只能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4.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答:不可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5.2017年7月1日后,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答: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票金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按票金额×11%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但未分别核算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6.如果我是农产品生产者,又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开具的非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客户能否计算抵扣?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非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检查要点一、对以下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一)开具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收购的农产品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应取得未取得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其非自产的农产品应取得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二)项目填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有涂改情况;(三)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不相符;(四)全部联次不是一次性开具,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五)未逐笔开具,而是按多个投售人汇总开具;(六)销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真实,收购发票上的收款人姓名不真实;(七)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收购企业未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八)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省使用。生产、加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发票;(十)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最大开票限额开具收购发票。二、财务管理:(一)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应重点核查: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发票是否相符;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二)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2、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3、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三)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四)收购企业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办理纳税申报。三、税务稽查(一)选案:农产品月收购金额超过去年同期30%的;收购价格超过评估期市场同类同等级农产品价格10%的;常年收购的生产、加工企业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或者税负低于正常峰值的;(二)检查的主要内容:1、纳税申报情况;2、农产品收购情况;3、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4、农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情况;5、农产品销售及产成品销售情况;6、资金往来情况;7、其他情况。(三)检查的方法:结合税企双方约定的农产品定耗,运用“以进控销”、“以销控购”等多种方法,开展税务稽查,分析农产品收购企业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农产品收购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滞后申报销售收入、提前抵扣进项税或者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等问题。1通过收购价格与市场同期或同行业价格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2通过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增减变化比较,判断有无无货交易虚开发票问题;3通过对过路费、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的分析,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同时运用相关运费标准做比较,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运费并入收购金额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4根据企业期末的在产品、产成品数量和税企双方约定的农产品定耗,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并以测算的耗用量加期末农产品库存数量再减期初库存数量,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5根据当期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测算产成品的产量,并以测算的当期产量加产成品期初库存数量再减期末库存数量,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