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准则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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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理论————课程论文题目:合并报表准则的国际比较班级:会计112姓名:孟祥鹏学号:201152415246成绩:目录一、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发展............................4(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4(二)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4二、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政策比较..................................................................4(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政策.................................4(二)我国合并报表会计准则政策.................................4(三)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政策比较.............................5三、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合并范围比较.......................................................6(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合并范围...........................6(二)我国合并报表准则的的合并范围.............................6(三)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合并范围比较...........................7四、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合并程序比较.......................................................7(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合并程序...........................7(二)我国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合并程序...........................9(三)国内外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合并程序的比较..................10五、总结................................................................................................................................11摘要: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颁布《〈合并财务报表——政策与程序〉征求意见稿》之后,许多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纷纷对合并会计报表准则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我国财政部也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IFRS-合并财务报表》1进行比较,准则阐述了合并报表编制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本文拟从合并政策、合并范围、合并程序三个方面对之进行国际比较。关键词:合并报表准则国际比较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从而宣告完成其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和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改进。上述准则的发布,是IASB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会计处理的基本一致。IFRS10、IFRS11和IFRS12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其中,IFRS10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第12号——特定目的主体》中的合并财务报表要求。一、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发展(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当前,企业会计准则改革形势发展迅猛,从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后,IASB所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已经迅速成为许多国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蓝本。(二)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2006年2月,我国发布了以IFRS为基础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已经与IFRS实现了基本一致。这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营造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政策比较(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政策1、现有IAS27、SIC-12对于控制概念运用存在两个实施标准,存在应用差异。IAS27强调控制为:主体通过掌控另一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而获取该主体的经济利益。SIC-12强调控制为:主体承担了某特殊目的主体的大多数的风险和吸收了主要的报酬。2、2007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触发了投资人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使用的大量表外业务和各类复杂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更为透明的计量和披露。(二)我国合并报表会计准则政策2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2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2014年2月20日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政策比较对于编报合并报表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会计准则都要求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过在具体的规定方面还存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IAS27规定了编报合并报表的例外情况,除所规定的例外情况,母公司应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IAS27规定的例外情况是指:母公司在符合准则第十段规定的4项条件时,可以豁免编制合并报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或主体。”和第四条指出:“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其中没有列示母公司可以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三、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合并范围比较(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合并范围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年4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政策法规》其中对合并范围规定如下:1.准则第12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但不包括由于准则第13条所述原因而排除在外的子公司。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如符合以下条件即使当母公司拥有另一企业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也存在着控制权。(l)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2.准则第13条规定子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列入合并的范围。(1)由于收购和持有子公司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内出售因此控制是暂时的。(2)子公司长期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对于这类子公司应视同投资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3)子公司会因其经营活动不同于集团的其他企业而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而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所要求作出揭示更有助于说明集团内不同经营业务的重要性。(二)我国合并报表准则的的合并范围我国准则规定将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对于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准则规定在附注中披露。(三)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合并范围比较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明确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关于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总体是一致的,都规定母公司应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二者都指出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认。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与其他企业所持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因素。四、国内外合并报表准则的合并程序比较(一)国际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合并程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等各相同项目逐项合并。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能将集团视作单一经济实体来提供财务信息,应采取下列步骤:(1)母公司对各子公司投资的账面金额与其在各子公司中所占的权益份额相抵消(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其中对由此产生的商誉的处理做了说明);(2)对被合并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应归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加以确定,并对集团的净收益进行调整,以得出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收益;(3)对被合并子公司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加以确定,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与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开列示。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包括: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计算的、在原合并日的金额;以及②合并日以后权益变动中的少数股权份额。(4)当存在潜在表决权时,损益和权益变动分摊至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以当前所有者权益为依据确定,不反映潜在表决权的可能行使或转换。因此,具有潜在表决权的工具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5)集团内部往来的余额、交易和损益应全额抵消。(6)集团内部往来的余额和交易,包括收入、费用和股利,应全额抵消。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中确认的,由内部交易产生的损益,也应全额抵消。集团内部损失可能表示一项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适用于因抵消集团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而导致的暂时性差异。(7)如果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在不同报告日编制,对在该日期与母公司财务报表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应予调整。在任何情况下,子公司和母公司报告日之间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各期报告期长度以及报告日之间的差异应当相同。(8)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在同一日期编制。当母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日不同时,子公司通常为合并需要而编制与母公司报表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如果编制与母公司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将需要过大的成本与精力,可以采用不同报告日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只要日期相差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对在不同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进行了调整。(9)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类似条件下的相同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10)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条件下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采用了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政策,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作适当调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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