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刘秋常--一、工程验收的概念二、工程验收的依据和内容三、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四、分部工程验收五、单位工程验收六、合同完工验收七、阶段验收八、专项验收九、竣工验收十、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一、工程验收概念工程验收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验,是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规定的验收标准,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检验工程产品的特性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的验收标准的过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二、工程验收的依据、内容和组织(一)工程验收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二)工程验收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三)验收的组织与结论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三、验收的监督管理1、机构: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监督管理的方式: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3、验收工作计划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验收规程》附录C。4、验收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处理原则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5、验收与项目划分项目划分是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做好项目划分是保证验收顺利进行的前提。单位工程与合同、合同分标;分部工程单元工程:有工序单元工程,无工序的单元工程。枢纽工程、堤防(河道治理)工程、疏浚工程。四、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一)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二)分部工程验收的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是否有尾工项目(规范没有提到,对特殊项目可能会遇到。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三)分部工程验收程序1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复核)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四)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各个单位参加验收会2人为宜)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五)分部工程验收结论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项目法人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五、单位工程验收原验收规范:新规范: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一)单位工程验收前的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二)单位工程验收对已经完工但还未投入使用的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1、单位工程验收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是否有尾工项目(特殊项目会有)尾工项目: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核定(特殊项目建筑物外观需要多次检测、一次评定)2、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施工、监理、设计、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外观质量评定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4、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三)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三)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少量尾工项目已妥善安排实施。(5)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6)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2、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6)主持单位工程运行移交。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合同中有多个单位工程时,也可以将最后一个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一)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主要内容: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合同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合同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七、阶段验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组织阶段验收是由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一)各类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无论是基础处理,还是其他类型的阶段验收,都有些共性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是否达到各阶段验收要求。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正常、有序。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二)阶段验收的种类:基础处理完毕、截流前验收、蓄引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输水工程通水、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三)阶段验收的主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阶段验收前的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四)导(截)流验收1、条件: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它未完工程继续施工;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3)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