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华北水电学院工程监理中心--刘秋常--工程验收一、分部工程验收二、阶段验收三、单位工程验收四、竣工验收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验,是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规定的验收标准,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检验工程产品的特性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的验收标准的过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工程验收包括工程项目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水利项目还包括阶段验收,诸如截流前验收、蓄引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等。从合同角度验收包括合同的完工验收和最终验收。这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有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之外,其他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进行。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经过竣工初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验收规范的要求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竣工验收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知道,目前对竣工验收的规定不尽一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竣工验收强调的是项目法人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的验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对竣工验收强调的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对工程项目的验收,且在规范中将工程验收后是否提前投入使用,将分部工程和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移交的单位工程列入完工验收范围;将验收后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的验收分为阶段验收、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对合同项目的验收强调的是合同项目的完工验收和合同项目终止后的最终验收。如何将合同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与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验收进行有机的结合是进一步完善验收工作的一个课题,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应进一步修改验收规范,进一步界定项目法人的合同验收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政府主管部门不去办项目法人应该办而且可以办好的事,以适应新的建设管理体制对项目管理的要求。针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合同验收与验收规范的联系,为使“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要作好项目验收与合同验收工作,就需要在项目分标、项目划分、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合同项目的施工进度上依据验收规范作好各项工作,将合同项目的完工验收、最终验收与整个项目的验收工作有机地结合,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目前水利水电验收规程和水利水电标准合同条件对验收工作的规定,根据验收的性质,验收工作的形式分为项目法人组织的完工验收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投入使用性质的验收,原则上规定由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负责。对于完工性质的验收,原则上规定由项目法人(包括委托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组负责。一般将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称为基础性验收工作,这些验收是为竣工验收做准备工作的。工程项目的划分即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元工程的划分结果对工程项目的验收成果(工程的优良率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项目法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分别落实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阶段验收原则上也属于基础性验收工作,但由于其验收后被覆盖或验收后需要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因此验收规范规定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委托单位主持,各参建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加验收委员会并进行验收,所以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阶段验收的具体要求分别落实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监理制下,项目的基础性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监理人进行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12-25实施2007年4月1日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专项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1)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分部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的基础工作之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一、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2)内容: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主持:项目法人或监理4)参加: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二、阶段验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组织阶段验收是由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水利部令第30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二、阶段验收1、各类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无论是基础处理,还是其他类型的阶段验收,都有些共性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是否达到各阶段验收要求。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正常、有序。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二、阶段验收2、阶段验收的种类:基础处理完毕、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引水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输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3、主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4、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二、阶段验收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按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水利部令第30号)三、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因此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项目法人参加;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三、单位工程验收(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4)少量尾工项目已妥善安排实施。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三、单位工程验收(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2、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对已完工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三、单位工程验收(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3、主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4、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三、单位工程验收(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对已经完工但还未投入使用的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1、完工验收条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2、完工验收主要工作包括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三、单位工程验收(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3、主持:项目法人主持4、参加: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三、单位工程验收(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5、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移交、保修期质量控制工程完工的条件(1)除了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项目和缺陷外,承包人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所有施工任务;(2)尾工项目和缺陷修复措施计划得到监理人的同意;(3)备齐了完工资料。施工过程中的缺陷处理与质量改进保修计划的监督保修项目的验收并确定责任承担方四、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的一个阶段。竣工验收一般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水利部令第30号)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四、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根据验收的过程分为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