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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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市装饰装修和材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将原XX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名称更名为:XX市装饰装修和材料协会。第二条本会是XX市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金属门窗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及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与房屋装饰装修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环境、质量检测、检验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实行行业和自律管理,非盈利的行业社会组织。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带动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构建和谐行业,推动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湖南省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长沙市装饰装修协会的业务指导。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对本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标准,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2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履行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或向主管部门提出更严厉处罚措施等。(四)引导和推进装饰行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和业内联合,做强做大,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五)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六)发展同国内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与行业技术交流、协作,联合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高新技术,及节能减耗新型材料的推广应用;(七)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八)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搜集提供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法律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帮助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组织和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发布会和外出考察等;(九)开展各类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经济实体,开展为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各种活动。(十一)维护行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会员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准入条件;(二)拥护本协会章程;3(三)自愿加入本协会;(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五)支持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依章交纳会费和有关费用。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五)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三)关心协会建设,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四)依据规定按时定额交纳会费;(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4(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二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变动和增补,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并在协会会刊上给予通报。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5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的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主管部门提出合适人选,大会表决。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有开拓、创新、实干,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精神。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6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协会主要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单位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7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合同办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企业为本的思想,提高服务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第五章章程修改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长。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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