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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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标    签】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综﹝2002﹞76号【发文日期】2003-03-05【实施时间】2003-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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