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这一方略己写入宪法修正案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在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大大加快,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依法行政的实践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来看,我国公务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上仍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因此,如何继续全面而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关系到新时期依法行政能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构建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如期得以实现的重要课题。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因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己经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据有关资料透露,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约40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1000个。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规范和调整了社会法律关系,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尽快予以解决。(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我国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低下是当前实现依法行政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传统和法制传统。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法律作为镇压百姓的工具,帝王的意志即是法律,这种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思想影响至深。建国后,我们实行了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种状况导致法律在人们心中可有可无,无足轻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尖锐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们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和人治传统的国家,旧的观念和旧的习惯积淀太深,极难转变,再加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一些人法制意识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行政法制意识淡薄的问题。一些工作人员习惯于按政策和行政命令办事,对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较差;少数领导干部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压法;还有一些地方的群众对法律知之不多,很难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制意识淡薄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二)行政立法方面的障碍尽管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但由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的日益繁杂,且变化迅速,我国的行政立法还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在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同时也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例如,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规、规章中又没有最起码的程序和时效要求,造成行政机关依任意程序行使权力,或非法设置重重程序壁垒,故意刁难相对人,甚至玩弄程序为己敛财聚资,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的实现。所以从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看,在内容上还不能与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都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众所周知,《国务院组织法》只有11条,不到1200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条款也只有15条,1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尽管有些领域出现法律真空区,有待紧急弥补,但当前在绝大多数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绝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缺少“良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立法虽多,但客观上立法的无序与不法,立法追求数量和速度而质量粗糙、漏洞颇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冲突问题严重等现象,极大影响着法律的正确执行和有效实施,“或因无明晰的法律规定可循使执法者不能有效操作从而导致法律束之高阁,或因法律规定的艰深或模糊而使执法者不能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或因法律规定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不知该如何适用法律,或因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裂缝和脱节致使法律的适用活动陷入窘境,所有这些都会弱化法律效力的实现。”有鉴于此种立法状况,我们不仅要强调“有法可依”,而且要有健全和良好的法可依,否则若立法本身都存在问题,又如何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去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呢?(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障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也是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制约了依法行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目前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不高,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滥施处罚、不文明执法现象严重。此外比较明显的是,执法队伍不健全,人员、经费明显不足,执法设备落后。故本文认为,我国当前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存在以下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单凭个人感情好恶办事,尤其是经济执法部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凭主观随意,另外,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干扰行政执法,以权压法,形成严重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行政越权。2、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甚至凭借职权拘私枉法,贪污腐化,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特别是行政机关中的经济部门以及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等重点执法部门的不正之风严重,行政违法和行政侵权时有发生。3、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状况不良我国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把领导的“指示”、上级的红头文件看的高于法律,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尚未成为他们的主导意识,这种现象还很突出。除此之外,行政领导依法行政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系统存在这么一种观念,即行政领导不必要掌握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只要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就足矣。可以说,这种认识,在健全行政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初期是符合我国社会国情的。但是,当社会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推进,入世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必须与WTO规则接轨的情况下,行政领导仅仅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己经难以胜任工作需要。因为,行政领导如果缺乏行政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其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定行为,难免会与行政法律规范相违背。二、造成依法行政障碍的原因分析(一)体制方面的原因在我国,行政组织发展过程的表现正好相反。一方面行政组织层次不断增加,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工作人员不断扩张,造成行政管理队伍越来越庞大,行政管理机构越来越臃肿。这种行政组织复杂、机构臃肿对依法行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1、行政组织层次过多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和效率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层次多达5-6级,这样多的层次往往是中央的政策包括行政法规当贯彻到基层时就会大打折扣,而且,过多的层次也为各级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滥用职权”提供了广阔的缓冲空间。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这一现象的生动描述。2、行政机关内的过细分工,加大了协调难度分工可以提高效率,但任何问题都是相对的。当机构内部分工过细过多时,会使问题向相反方向转化,使管理相对复杂化,这不仅影响依法行政的效率,同时也因管理关系的复杂,使管理失误出现的概率增大。3、复杂的行政机构为依法行政设置结构障碍管理组织机构过于复杂,不可避免地出现疏漏,而且机构越复杂,疏漏的机率就越大。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就会形成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出现一些行政功能真空,很多事务没有机构管的现象,在无形中为政府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进行管理设置了结构上的障碍,为依法行政增加了机构因素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