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4·0·11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6.1.4绿地内道路应随地形曲直、起伏。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干12%。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当纵坡超过18%时,应设台阶,台阶级数不应少于2级。6.1.6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m。6.2.4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OO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0m。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1.0.3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1.0.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2.0.2季相seasonalappearanceof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2.0.3种植设计planting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2.0.4古树名木historicaltreefamouswood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2.0.5驳岸revertment保护水体岸边的工程设施。2.0.6土壤自然安息角soilnaturalangleofrepose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伺所形成的最大夹角。2.0.7标高elevation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箅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2.0.8土方平衡balanceofcutandfill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2.0.9护坡slopeprotectlon防止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2.0.10挡土墙retalningwall防止土体边坡坍塌而修筑的墙体。2.0.11汀步stepsoverwater在水中放置可让人步行过河的步石。2.0.12园林建筑gardenbuilding在城市绿地内,既有一定的使用功能卫具有观赏价值,成为绿地景观构成要素的建筑。2.013特种园林建筑specialgardenbuilding绿地内有特殊形式和功能的建筑,如动物笼舍、温室、地下建筑、水下建筑、游乐建筑等。2.0.14园林小品smallgardenornaments园林中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2.0.15绿墙greenwall2用枝叶茂密的植物或植物构架,形成高于人视线的园林设施。2.0.16假山rockwork,artificialhill用土、石等材料,以造景或登高揽胜为目的,人工建造的模仿自然山景的构筑物。2.0.17塑石man-maderockery用人工材料塑造成的仿真山石。2.0.18标识singormarker绿地中设置的标志牌、指示牌、警示牌、说明牌、导游图等。2.0.19亲水平台waterfrontflatrooforterracegardenonwater;platform设置于湖滨、河岸、水际,贴近水面并可供游人亲近水体、观景、戏水的单级或多级平台。3基本规定3.0.1城市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单体设计等。3.0.2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3.0.3城市绿地总体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要求,因地制宜,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3.0.4城市绿地设计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设计理念。3.0.5城市绿地布局宜多样统一,简洁而不单调,各分区间应有机联系。城市绿地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3.0.6不同性质、类型的城市绿地内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用地总面积(陆地)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3.0.7城市绿地范围内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250mm以上的慢长树种,应原地保留。3.0.8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术必须原地保留。3.0.9城市绿地的建筑应与环境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1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用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绿地宜为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2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用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3.0.10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3.0.11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0.13城市开放绿地应按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设置座椅、废物箱和照明等服务设施。3.0.14城市绿地设计应积极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中水等资源。3.0.15城市绿地中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4竖向设计4·0·1城市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4·0·2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问,丰富景观层次。4·0·3基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宜保护、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宜就地平衡土方。4·0·4对原地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以客土更换。4·0·5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4·0·6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4.0.7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4·0·8若用填充物堆置土山时,其上部覆盖土厚度应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4·0·9绿地中的水体应有充足的水源和水量,除雨、雪、地下水等水源外孙面积水体也可以人工补给水源。水体的常水位与池岸顶边的高差宜在0.3m,并不宜超过0.5m。水体可设闸门或溢水口以控制水位。34·0·10水体深度应随不同要求而定,栽植水生植物及营造人工湿地时,水深宜为0.1~1.2m。4·0·11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4·0·12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绿地水体。在污染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4·0·13水体应以原土构筑池底并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自净。若遇漏水,应设防渗漏设施。4·0·14水体的驳岸、护坡,应确保稳定、安全,并宜栽种护岸植物。5种植设计5.0.1种植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的要求为依据。5.0.2种植设计应优先选择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5.0.3种植设计中当选用外界引入新植物种类(品种)时,应避免有害物种入侵。5.0.4设计复层种植时,上下层植物应符合生态习性要求,并应避免相互产生不良影响。5.0.5绿地种植土壤的理化性状应符合当地有关植物种植的土壤标准。5.0.6种植配置应符合生态、游憩、景观等功能要求,并便于养护管理。5.0.7植物种植设计应体现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应充分利用植物的枝、花、叶、果等形态和色彩,合理配置植物,形成群落结构多种和季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5.0.8种植设计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使植物群落具有良好的景观与生态效益。5.0.9基地内原有生长较好的植物,应予保留并组合成景。新配植的树木应与原有树木相互协调,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5.0.10种植设计应有近、远期不同的植物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效果。5.0.11城市绿地的停车场宜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并铺设植草地坪。5.0.12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5.0.13屋顶绿化应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和防渗要求进行设计,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排水。5.0.14屋顶绿化的土壤应采用轻型介质,其底层应设置性能良好的滤水层、排水层和防水层。5.0.15屋顶绿化乔木栽植位置应设在柱顶或梁上,并采取抗风措施。5.0.16屋顶绿化应选择喜光、抗风、抗逆性强的植物。5.0.17开山筑路而形成的裸露坡面,可喷播草籽或设置攀缘绿化。6道路、桥梁6.1道路6.1.1城市绿地内道路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为依据,按游览、观景、交通、集散等需求,与山水、树木、建筑、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相结合,设置主路、支路、小路和广场,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6.1.2城市绿地应设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出人口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绿地总体布局要求,出人口应与主路相通。出人口旁应设置集散广场和停车场。6.1.3绿地的主路应构成环道,并可通行机动车。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00m。通行消防车的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0.80m。6.1.4绿地内道路应随地形曲直、起伏。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干12%。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当纵坡超过18%时,应设台阶,台阶级数不应少于2级。6.1_5绿地的道路及铺装地坪宜设透水、透气、防滑的路面和铺地。喷水池边应设防精地坪。6.1.6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m。62桥粱6.2.1桥梁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布局为依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满足通航的要求。6.2.2考虑重车较少,通行机动车的桥梁应按公路二级荷载的80%计算,桥两端应设置限载标志。6.2.3人行桥梁,桥面活荷载应按3.5kN/m2计算,桥头设置车障。6.2.4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OO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0m。6.2.5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7园林建筑、园林小品47.l园林建筑7.1.1园林建筑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为依据,景观、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1.优化选址。遵循“因地制宜”、“精在体宜”、“巧于因借”的原则,选择最佳地址,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2.控制规模。除公园外,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占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陆地总而积的2%。3.创造特色。园林建筑没计应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热能等天然能源,利用当地的社会和自然条件,创造富有鲜明地方特点、民族特色的园林建筑。7.1.2动物笼舍、温室等特种园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和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游人观赏视觉和人身安全要求,并满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7.2围墙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