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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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工作制度1.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2.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3.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认真对待每一份新生儿,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4.上班时保持环境整洁,穿工作服配戴好胸牌。5.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筛查质量。6.贵重仪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维护保养。7.保持筛查室的卫生清洁。8.加强安全管理,下班时关好水源电源、门窗方可离开。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1、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要使新生儿的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没有强迫或操纵,受检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视。2、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儿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筛查结果等。3、只有在新生儿的监护人授权时,方可公开有关信息。4、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方可查询其新生儿的听力结果,如须复印相关文件,还须到医教科办理必要的手续。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1、听力筛查仪使用前,需先进行自校准、维护和保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2、操作者必须严格按仪器操作程序文件进行操作,保证仪器正常的使用寿命。3、平常要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每次仪器使用完毕后,均须按要求放入专用包内,防止振动、摔坏,并进行使用情况的登记或记录。4、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每半年或一年必须对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专业校验,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校准报告。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拆卸仪器。遇到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和仪修工程师维修。6、按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唯一性标识张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处。内容包括统一编码、名称、型号、负责人等。7、保证仪器在清洁、干燥、无尘和无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使用。严防水浸、火灾和被盗的情况发生。8、建立仪器的档案文件,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有关的各种资料。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1、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应认真做好详细登记,包括编号、姓名、性别、住院号、联系电话、地址、母亲姓名、转诊单位等基本信息。2、妥善保存好听力筛查的有关信息资料,包括每次中心内质控和院内质评报告。3、对听力初筛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建档管理,告知42天-3个月内复筛,对复筛再次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听力学诊断。对听力障碍患儿和耳聋高危新生儿进行跟踪和随访,建档资料至少保存10年。4、存于电脑的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要求备份保存。备份文件至少要离新生儿听力筛查实验室100m以上,以备不测。5、对于以纸质作为载体的文件资料,要认真做好防潮、防湿和防火及防虫蛀等工作,保证万无一失。6、做到听力室档案的保密工作。未经中心主任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如新生儿的监护人要求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必须到医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跟踪随访制度1.听力筛查不通过新生儿,立即告知其监护人42天-3个月到筛查中心进行复筛,并提供健康教育。2.敦促并确保筛查不通过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3个月内)至筛查中心进行听力复筛。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失访者,须注明原因。3.依托区域内妇幼保健网络进行新生儿听力跟踪随访。4.利用因特网建立网络数据库,通过与听力障碍患儿家长进行网络互动交流与跟踪随访。5.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6.根据听力检测患儿不同的听力损伤,定期访视患儿,并给予听力障碍儿童进行药物、助听器验配、电子耳蜗植入、语言干预与康复治疗与健康咨询指导。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1、及时将收集不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建档资料告之相关转诊单位并要求重新收集,并详细做好记录。2、对于初筛听力没有通过新生儿,必须立即告知其监护人42天-3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听力筛查中心复筛。如联系不到监护人,则要通知相关的转诊单位,并做好详细记录。3、对2次听力筛查没有通过新生儿,告知3-6个月来我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学确诊。4、6个月左右为确诊听力障碍患儿提供治疗、干预服务,并定期进行疗效评估。5、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数、确诊数、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相关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单位。4、按照甘肃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的要求,做好相关的信息上传下达工作。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1、依托区域内妇幼保健网络,建立追踪随访网络;2、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筛查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3、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遗传代谢病在7个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确诊治疗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4、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并告采血机构及检测机构备案;5、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6、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1、认真做好各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单位转诊单核收、登记工作。2、通知转诊初、复筛查新生儿42天-3个月内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筛查,并出听力筛查报告。3、严格做好听力筛查质控,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4、定期参加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班学习培训,保持听力筛查技术领先。5、每月须对听力筛查质控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质量改进。6、每月向转诊机构反馈听力筛查检测结果。7、听力筛查检测信息资料记录完整,录入数据库,至少存档保留10年。8、定期组织筛查网络机构总结筛查情况,不断提高筛查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今后医疗诉讼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临床护理工作中如何加强执行护理常规以预防医疗纠纷尤为显得重要。新生儿听力筛查是近几年来产科开展的新项目,它是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7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之一[1]。是全面贯彻实施“一法两纲”,减少残疾儿童发病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根据各级政府卫生部门相继下发的文件精神,我院依法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1临床资料我院于2002年开始率先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在产妇及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出生72h后的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经过几年的操作逐步完善各种筛查的工作程序与规范。我院于2003~2005年新生儿疾病筛查各项数据,见表1。表1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2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1指定专人负责质控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由1名年资长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护士专门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由母婴同室护士执行。所有人员上岗前均需通过广州市指定儿童听力保健中心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规范操作,如选用丹麦MADSEN总公司的手持式耳声反射听力筛查仪(ECHO-SCREEN),测试时新生儿为出生后72h以上,环境要相对安静,噪音不超过40dB,最好是在隔声室进行,婴儿喂饱后1h左右自然睡眠状态测试[2]。2.2护士长加强监督管理进行质量控制,严把质量关及筛查各项指标关几年来,我科新生儿听力筛查率逐步上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他各项指标如表1所示。2.3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管理设计科学规范的登记表格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结果,延迟筛查,复筛结果,开转诊单时间,发新生儿听力筛查通知单,操作者签名,产妇签名等项目登记在册。2.4具体操作方法(1)新生儿出生72h后由护士执行听力筛查。(2)测试结果要告知产妇及打印测试结果交产妇并要产妇签名确认。(3)若新生儿初筛不通过或出生后因病理因素转儿科则由当班护士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通知单”通知家属,新生儿出院后带其到黄埔区妇幼保健院7楼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4)初筛未通过新生儿由下一班护士再复筛一次。(5)复筛仍未通过的婴儿由区妇幼保健院筛查中心医生填写听力(可疑)异常儿童转诊表,转至广州市儿童听力保健中心进一步确诊,并定期追踪随诊并将筛查结果登记在册。3明确新生儿听力筛查各项指标3.1确保无原因漏筛查为零(1)对我院出生的每例活产儿出生72h后常规进行听力筛查。对于3天内死亡的新生儿注明情况。对于转科(院)及时填写转诊单,指导产妇出院后3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补筛。(2)对于早出院者是我院进行新生儿筛查的重点及难点问题。由于我院的地理位置原因,来我院分娩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及流动人口,保健意识薄弱,分娩24h后就要求出院。对此,我科除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外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在出院记录里写明产妇要求早出院,交待清楚回院筛查的时间如不执行,责任后果自负,并由家长签字。(3)对于拒绝听力筛查者,由家长签写拒绝新生儿听力筛查记录单,写明将来新生儿若出现听力障碍导致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将拒绝筛查单保存起来,以备日后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3.2确保初筛未通过婴儿复筛率为100%根据检查结果,将筛查的新生儿分为通过和未通过筛查两个群体,未通过筛查的新生儿为可疑的先天性听力损伤,必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最终确定是否真正存在听力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和性质[3]。4讨论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依法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卫生行政部门大力支持,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有关的规定和措施,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属控制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它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及我国的人口素质。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通过多渠道的宣传使领导和广大群众都能充分认识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必要性,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残疾儿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赢得全社会对听力筛查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加强听力筛查工作培训,严格质量管理,听力筛查人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听力筛查的各项记录,定期对听力筛查工作进行考核,保证筛查质量。在严格执行听力筛查管理工作中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此项工作中隐含的易发纠纷因素,应该预见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加强管理。如前所述,重点是确保筛查率及复筛率,明确法律责任,并及时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四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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