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采矿权新立项目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新设采矿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5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6.《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勘查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3.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原件1.附电子报盘。2.申请书含坐标页。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油气矿业权人还需提供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9勘查许可证原件10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原件11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2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原件(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电话:010-66558748十、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二)部内审批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储量司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三)办理批复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在40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补正、征求省厅意见、司局意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二)收费依据1.采矿权登记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2.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三)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0元。十五、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或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书十六、结果送达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文件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lr.gov.cn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查询电话:4000996938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2。附件1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政务大厅接收报件开始合格《材料接收单》《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退回不合格部内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不通过颁发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结束受理审查合格《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合格办理批复附件2收到申请顺序号(政务大厅填写)采矿许可证号(审批机构填写)收到申请时间(政务大厅填写)发证时间(审批机构填写)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项目名称**海域**盆地**区块石油开采申请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签章)开采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签章)填表时间201*-**-**填表说明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构造单元或开采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开采矿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其他写全称)+开采组成。例如:江苏苏北盆地溱潼凹陷石油开采、陕晋鄂尔多斯盆地吴旗区块油气开采、南海珠江口盆地惠州21-1区块油气开采。2.申请人:按采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填写。3.开采单位:承担项目开采作业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4.开采主矿种:根据储量备案情况填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5.投资额:指计划投入到该油气开采项目中的资金总额。6.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7.地理位置:指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项目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8.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区块: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小区块: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9.申请期限:应与探明储量和设计规模相匹配。10.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11.申请开采深度范围:要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开采深度一致。12.法定代表人:应盖法定代表人签章。1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1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15.原勘查许可证情况:采矿项目所在原勘查项目名称、证号、有效期以及原探矿权人义务完成情况等。16.储量评审备案登记情况:应填写与该项目探明储量有关的所有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的名称、备案文号及对应的登记书文号。17.探明储量情况:该项目历次经批准的含油气面积、油气探明储量(地质、技术、经济)以及总量。18.设计动用储量:填写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动用的含油面积及油气探明储量(地质、技术、经济)。19.稳产时间、采收率及回收率:指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稳产时间、最终采收率及回收率。20.油气田伴生、共生矿产种类及开采利用方案:填写共、伴生矿产的类型、特征、资源储量、利用措施及共伴生资源利用率。注:天然气矿种要说明是否含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等及如何利用。21.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情况:填写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名称、批准年限、批准文号及审批机关是否同意该油气田开采的结论性意见。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文号及公告时间。2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填写。24.备注:可填写如使用费减免等情况。开采主矿种石油投资额***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地理位置**海域**湾基本区块**个1/4区块**个小区块**个总面积**km2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