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和多党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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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政党和多党合作制度第一节中国政党制度概况1.1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概况1.1.1中国共产党概况1.1.1.1组织机构(1)中央组织: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能够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在大部分时间内,它们是党的实际最高领导机构,从中共十二大开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为中共中央经常工作的领导核心。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总书记是中共的最高政治职位,是中共中央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总书记必须是中央政治局常委,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内监督机关。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共中央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其组成人员不经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委和委员若干人。2中央顾问委员会:现已撤销。中国共产党组织结构图(中共中央)(2)地方组织:(中央以下,乡镇以上)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3)(3)基层组织:企业、农村(乡镇)、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1.1.1.2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3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案例1中国共产党党员规模(图)1.1.2中国民主党派概况中国民主党派是一个特定的专有名词,它是为了反对专制独裁,要求民主自由,联合国内力量抵抗外来侵略,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并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一些政党组织的总称。建国后,八个民主党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为自身的政治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民主党派开展工作性质和特点,在团结爱国人士、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中国的民主党派有八个: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建国后,八个民主党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为自身的政治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案例2中国各民主党派历任负责人1.2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一)多党合作制: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多党合作制以宪法委活动的根本准则。2.多党合作制具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3.多党合作制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传统。(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多党合作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制的前提,也是合作制的关键。1.3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确立案例3历史的选择—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资本主义共和国道路在中国走不通第二节政党与政府、市场、军队的关系2.1政党与政府的关系4对政党、政府性质的准确认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必须首先区分党政的不同性质。政治体制改革以来,人们对党和政府的性质进行了深刻的探讨,达成了共识:党的性质在于,党是以夺取政权、巩固政权为目的的政治组织,党本身不是政权机关,它围绕政权问题展开活动;政府则是政权机关、国家机器,直接行使统治和管理权。2.1.1执政党与国家立法机关2.1.1.1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的发展过程。从1954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十一届,从发展过程来加以考察,可以把九届人大历史分成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建设与破坏并重期(1954-1964):1954-1957年,人大工作逐渐加强,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57-1964年,党经常绕开人大直接行使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大制度建设受到严重冲击。从1957年开始,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党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左”的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受到了严重冲击,全国人大正常的会议活动与立法活动都处于停滞状态。中国共产党经常绕开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权,1958年的“二五计划”、“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重大决策都是由共产党自行决定的。第二,严重破坏期(1966-1976):人大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由党组织自行代理各级人大的权力。第三,恢复发展期(1976年10月后):人大制度建设进入崭新时代。2.1.1.2正确处理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第一,各司其职,职能归类。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应各司其职,分辨出政党职能的侧重点与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侧重点。第二,执政党应遵守法律规范。第三,继续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所应有的权力,使人大能够自主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充分发挥人大的权力机关的作用。第四,执政党应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2.1.2政党与国家行政机关2.1.2.1政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关系的现实形态第一,重大事务的决定权由执政党作出,国家行政机关仅仅是执政党的执行机关,没有自身独立性。第二,执政党掌握国家行政机关人事权,包括选举职务人选的推荐,任命人选的确定,行政机关没有自身的高级领导职务任命权。第三,各级党组织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52.1.2.2当代中国党政关系的新形态围绕党政关系,先后出现了党政合一、寓党于政、党政合一,党政职能分开的观点。党政关系改革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如下:第一,明确政党组织和国家行政组织是不同的,政党不能取代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进入各种具体事务的操作程序。第二,执政党在权力有限的前提下,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执政党应将一般事务的管理权归还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第三,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应将重点放在协调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而不应将重点放在国家意志的执行。第四,执政党的思想领导与人事安排权的变化。2.1.3政党与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代中国,通俗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党的政策制定与法律执行监督之间的关系。2.1.3.1执政党与司法机关关系的现实形态第一,执政党在司法机关内设置相应的党组织,以便接受执政党的领导。第二,法律制定的依据是党的政策。在中国,法律的制定依据是党的政策,法律的执行也是依据党的政策,最后如何衡量法律,唯一的标准就是党的政策。第三,政策大于法律的现状还未彻底改变。改革开放前,政策影响力大于高于法律,改革开放后,法律的影响力逐渐大于高于政策,尤其是在1992年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2.1.3.2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在于处理每一例具体案例,而是要坚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保证司法独立。党委内部的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进行直接的领导,重大案件由他审查批准,会妨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党要合理配置各种机构,使各司法机构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和制约,确保法院和检察院能独立行使职权。案例4司法行政化—王亚光事件2007年10月8日,距离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06第37号”文件上的落款日期已整整一年。这份题为《关于王亚光同志上访申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决定》,对该法院法官王亚光来说,是一个迟到的公正,得来不易。由于在13年前的一起行政案中坚持依法办案,这位法官被指违抗审委会意志,遭到打击报复。“法官首先应向法律负责,还是向院长、审委会负责?是法院院长、审委会大,还是体现国家意6志的法律大?”执著的王亚光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他上访12年,争得了这份代价沉重的“决定”,当年的职务行为获得重新认定。然而,一年过去了,公正并没有兑现,依然还只是那份盖着红印章的纸面决定。而此时,两鬓斑白的王亚光已找不出合适的言语来形容自己的心境。2.2执政党与市场2.2.1中国共产党对市场的认识过程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种的核心问题。(1)第一阶段(1978年以前):计划经济一统天下从20世纪50年代中叶到1978年底,我国的经济体制采用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反映到经济理论上,就是以“苏联范式”为基础。这种经济理论的生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逐步凸现出来,在客观上,它就难以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有益的和有效的指导作用。(2)第二阶段(1978—1984年):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各自的范围和界限;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实行对外开放,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3)第三阶段(1984—1989年):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样把社会主义经济界定为商品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的确是认识上的一次质的飞跃。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十三大”文件是这样写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复盖全社会的”;“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十三大”后再也不提计划经济为主了。(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1989—1991年):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89年春天的“政治风波”之后,在计划与市场关系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反复。1989年6月之后,报刊上陆续出现批判“市场取向”、“市场化”、“市场经济”的文章。还有的文章直接把市场问题同社会基本制度联系起来,认为这是个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如果不问姓社姓资,“确实把改革开放引向了资本主义化的邪路”。历史又到了关键时刻!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6月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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