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左所小学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学校饮用水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隐患意识和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做的安全事故处理有依可据,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原则:1、谁分管,谁负责;2、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3、“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二、责任追究程序校长是学校饮用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发生极重安全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发生严重与极重安全事故分管安全的部门负责人负督查和管理责任,由校长追究责任;出现严重饮水安全隐患与发生所有饮水安全事故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由校长和分管安全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1、一般饮水事故责任由学校分管负责人调查处理;2、较重的事故责任由校长任组长的调查处理小组来处理;3、严重的饮用水事故责任将由校长任组长的调查处理小组进行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4、极重的饮用水事故责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三、责任追究形式1、口头批评;2、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3、责令书面公开检查;4、与考核挂钩;5、全校通报批评;6、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7、承担经济责任;8、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9、年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10、移交司法机关另行处理。出现较重事故及以上且尽够了责任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3条处理;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4条处理;出现较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6条处理;出现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8条处理;出现极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10条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责任追究范围凡是在校园内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故,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