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普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号)部署要求,抢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大连自贸片区)等政策机遇,充分发挥新区在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作用,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促进东北亚开放合作,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提升金融资源集聚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依据《大连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参照大连市有关金融政策措施及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政策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大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力度。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贴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体系、重点金融领域项目、自贸金融开放创新、企业上市挂牌及金融人才建设等。第三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补贴或事后奖励方式,接受新区审计局的审计。第四条全力打造“小窑湾金融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和保税区是新区(大连自贸片区)的金融功能核心区,大力引进具有总部功能和创新潜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充分尊重和保护金融市场、机构和人才的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金融发展环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金融总部机构及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新兴金融业态,保税区重点发展航运金融等产业金融业态。第五条深化新区与功能区财政体制改革,着力从财政体制上调动功能区发展金融业的积极性,释放活力和空间,支持功能区在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具有弹性的实施细则,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功能区负责企业投资服务和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认定、兑付及企业持续经营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含保税区、普湾经济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其他新兴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及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七条鼓励发展金融业各类机构,丰富金融市场体系。(一)落户奖励—3—1.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设立奖励500万元;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2.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给予设立奖励3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三省的,给予设立奖励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给予设立奖励100万元。3.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设立奖励200万元。4.对新设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级分公司,给予设立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的保险中介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给予设立奖励20万元。对围绕科技创新、航运物流、绿色环保等重点产业新设的金融机构特色分支机构,给予设立奖励10万元。(二)运营奖励。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连续5年给予运营奖励,即前3年给予企业最高100%的奖励资金,后2年给予企业最高70%的奖励资金。(三)人才奖励。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给予人才奖励,即给予高级管理人员最高100%的奖励资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新区—4—人才管理部门认定为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新区相关人才政策规定,享受落户、住房、医疗及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四)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即在新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对外转租。第八条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专项扶持政策。(一)募集资金扶持政策。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达到2亿元的,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每增加1亿元,扶持金额增加100万元,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二)投资专项扶持政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新区企业,投资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按其投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扶持;投资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在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其投资资金规模的1.5%给予扶持;投资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按其投资资金规模的2%给予扶持。投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第九条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扶持政策。融资租赁企业为—5—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期限满1年且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如为多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可合并计算),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扶持;为新区先进装备制造、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扶持。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第十条给予商业保理企业专项扶持政策。对商业保理公司在大连市开展的商业保理业务,按其年度新增保理额的0.01%给予扶持。第十一条给予金融控股公司专项扶持政策。对金融控股公司在新区每新引入或新发起设立一家持牌类金融机构的,给予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第十二条鼓励金融业各类机构在大连自贸片区内开展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创新,对成功争取省级及以上金融创新试点业务的,给予扶持资金最高200万元;对在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金融、金融科技等领域,积极研究、应用、推广开放创新业务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金融机构或组织,经大连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扶持奖金最高10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在大连自贸片区内举办金融专业论坛、活动。对省级及以上金融专业论坛或大型金融活动的举办方,根据论坛层级及规模,给予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发—6—展。(一)对在新区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及收购境内异地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取得实际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新区的企业,给予上市补贴310万元。(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新区企业,给予挂牌补贴16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后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IPO成功的企业,给予上市差额补贴150万元。(三)对在大连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四板”)改制挂牌的新区企业,给予挂牌补贴40万元;“四板”挂牌企业以后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转板差额补贴120万元。(四)鼓励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及再融资,对首发融资及在公开市场再融资,融资资金50%及以上投向新区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额投向新区部分的1%给予补贴。第十五条除企业上市补贴外,对既适用市级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新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对新区、功能区扶持政策中内容相同的,扶持对象可从优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第十六条对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未经许可,不得变更注册地,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或自行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不得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7—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限期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及占用的租赁办公用房。第十七条加强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测评,促优抑劣,对扶持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予扶持的行业和扶持企业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经认定为不符合扶持办法的事项发生等情形,立即终止扶持。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新设或引进,是指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设或引进,金融业各类机构归属于2018年度的奖励、补贴,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为促进新区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对适用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程度,以其产生的增量为上限进行兑现。企业当期产生的增量不足支付其相应年度奖励、补贴时,不足奖励、补贴部分可顺延到下个年度及以后年度兑现,不受政策有效期限制。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