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义真的能害死人----江苏响水“3.21”事故剖析与反思3月21日,江苏响水县天嘉宜化工公司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深刻剖析和反思此次事故,从血淋淋的案例中吸取教训是我们作为一名安全生产人员的职责,更是对死者的告慰和对生者的警示。早在2018年2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对天嘉宜化工公司存在的13项安全隐患进行了通报,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文对13项安全隐患进行剖析:(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违反第二条“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失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4)消化装置设置连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违反第十七条“未指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5)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违反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6)部分二消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连锁未投运;违反第四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7)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匹配,如供应科没有对采购产品安全质量提出要求;违反第十六条“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在消化厂房内;违反第十三条“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9)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部分安全措施无确认人,可燃气体分析结果填写“不存在、无可燃气体”;违反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10)现场询问的操作员不清楚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设置情况和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硝化车间可燃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光报警功能。违反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1)部分二消化釜的DC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样点;(12)现场管理混乱,跑冒滴漏较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志模糊不清,现场无风向标;(13)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充装点距离泵区近,现场洗眼器损坏且无水。13项问题中几乎每一条都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天嘉宜公司因多次发生安全环保问题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可以说天嘉宜化工公司是一家屡教不改的企业。此次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明明“出事”早有预兆,但却一路“整改”,一路“绿灯”,“带病”生产。而作为当地主管安全生产政府部门仅仅通过“开会”和“罚款”,但事故隐患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落实,正所谓的“高度重视”“义正言辞”,定格在了3.21化工厂腾起的火龙上。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再次惊醒我们:形式主义真的能害死人。习近平总书记一语道破形式主义的本质---“形式主义实质是主观主义、功利主义,根源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用轰轰烈烈的形式代替了扎扎实实的落实,用光鲜亮丽的外表掩盖了矛盾和问题”。2019年是责任落实年,从前期的工作来看,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存在未将责任落实到位,工作不实不细不认真,没有将责任真正的落实下去,对今后的工作安排要按照责任清单落实到位,未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考核,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件件事情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