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EJ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odeforurbanengineeringpipelinescomprehensiveplanning2016-04-15发布201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odeforurbanengineeringpipelinescomprehensiveplanningGB50289-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5.O.6、5.O.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5日3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ìì(建标[2009J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通信工程管线。2.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3.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4.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本规范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檀星王建伟周易冰关增义李少宇李亚张俊宝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郝天文徐承华李颜强王承东张晓昕高斌王恒栋郑向阳洪昌富全德良韩玉鹤5目次l总则-2术语……………………………………………………………23基本规定………………………………………………………34地下敷设.......………………………………………………..44.1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44.2综合管廊敷设…........……………….........……..........105架空敷设.................….........…..................…..........12本规范用词说明................................…..........….........15引用标准名录….........................................................16附:条文说明…..................................................…….176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BasicRequirements……………........…..................….34UndergroundLaying……….................….........……….44.1DirectBurying,DuctingandTrenching………………………44.2UtilityTunnel……………………………………………105OverheadLaying………………………………........…….1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15ListofQuotedStandards……………….................……….1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77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与其他相关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1.O.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1.0.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近远期结合,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并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与城市用地、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综合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相协调。1.O.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2.0.1工程管线engineeringpipeline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地下或架空敷设的各种专业管道和缆线的总称,但不包括工业工艺性管道。2.0.2区域工程管线regionalengineeringpipeline在城市间或城市组团间主要承担输送功能的工程管线。2.0.3管线廊道pipelinegallery在城市规划中,为敷设地下或架空工程管线而控制的用地。2.0.4覆土深度earthdepth工程管线顶部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2.0.5水平净距horizontalclearance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6垂直净距verticalclearance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工程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23基本规定3.0.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Ji!e;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等。3.0.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能够指导各工程管线的工程设计,并应满足工程管线的施工、运行和维护的要求。3.0.3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3.0.4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3.0.5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布置;2各工程管线应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及线位;4工程管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区。3.O.6区域工程管线应避开城市建成区,且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交通廊道相协调,在城市用地规划中控制管线廊道。3.O.7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1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2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3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4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5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34地下敷设4.1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4.1.1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及温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非直埋电力、通信、热力及干燃气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士深度。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士深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覆士深度。表4.1.1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给水排水再生直埋及直埋燃气管线名称管线管线水管保护塑料、钢保热力管线管沟线直埋管混凝土护管管线保护管最小非机动车道0.60O.600.60O.70O.500.60O.50O.700.60覆士(含人行道)深度机动车道O.70O.70O.701.00O.50O.900.601.000.900.50注:聚乙烯给水管线机动车道下的覆士深度不宜小于1.OOm。4.1.2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4.1.3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4线应远离建筑物。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04.1.4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4.1.5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4.1.6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土重叠敷设。4.1.7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004.1.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I级-v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2在M级、四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5m以下。4.1.9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1.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5。、表4.1.9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l23456789101112131415给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地上杆柱铁钢轨路1序管线及建(构)建1可再生中压次高压直埋通信高压铁塔道路有轨号筑物名称(构)d三三d水、水管热力直埋保护管管沟乔木灌木召明基础边侧石电车(或筑2001200雨水线低压管线直埋道、及1~1边缘钢轨坡物管线管通道口1口11n立丑B1A1B1A10I35I35脚)kVIkVIkVl建(构)筑物1.03.02.51.00.71.01.55.013.53.00.61.01.50.5z给水管线dζ、200口m1.0忙了;1.50.50.51.01.51.50.51.01.51.51.00.53.02.05.0d200rnrn3.03污水、雨水管线2.51.011.50.51.01.21.52.01.50.51.01.51.51.00.51.51.52.05.04再生水管线1.00.50.50.51.01.51.00.51.01.51.00.53.01.52.05目。低压P0.71.01.00.01MPa←一-←一一O.01MPa~BP三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