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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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甲供材•“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的建筑项目。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请教关于房地产“甲供材”营业税问题新到一个地方(上海),关于“甲供材”营业税的问题问了3个地方,问出3个结果:•1、12366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不用交营业税,语气中甚至有点怀疑我(大脑)有没有问题;•2、问了在当地地产公司工作的同学,说是可以让施工方缴(开发商承担相应税费),也可以由开发商自行申报;•3、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片管员,说是一定要施工单位缴,“甲供材”必须有施工单位的建安发票才能进建安成本。请教关于房地产“甲供材”营业税问题•按照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好像是施工单位,那由施工单位去缴是应该的(有地方明确规定不能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但是如果按照片管员所说,一定要施工单位对“甲供材”也开具建安发票。•有些不解:缴税和开票是两码事,或者说计税金额和开票金额他不应该是一回事。税务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以含“甲供材”的营业额去申报纳税,但不能要求施工单位一定要对“甲供材”金额开具相应建安发票。•有没有在当地从事地产的朋友帮忙指点一下,你们公司是如何操作的,谢谢!谁管我最近遇到的新鲜事公司在河北固安的房地产公司04年成立,因营业执照范围有销售建材等故还要向国税每月申报增值税(这个无可厚非),但居然国地税都让申报企业所得税!国税的理由是国家的相关文件,确实我们应该在国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地税的理由是我们是房地产行业,主要税收都在地税,故所得税也在地税!且地税是核定征收,国税是查账征收,我晕啊!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谁管我地税说让企业自己协调哈哈哈国税说找政府协调呵呵现在不是这个政策能解决的了呵呵按条例肯定不可能都征啊让我们自己解决呵呵●这个无法解决……!●把账分两部分申报,两家都不得罪●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找离开业登记前最近的总局文件,应有规定原则上由国税征管;2、找离开业登记后最近的总局文件,应有规定现有所得所征管范围不做调整;结论:截止到第2条文件时间止,谁先实质性介入征管的即由谁征管,提供依据:税务机关所得税征收方式批复文件。税,该缴给谁•潍坊某建筑公司2010年7月份发生:潍坊本部工程价款结算400万元,潍坊本部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安丘分公司工程价款结算100万元,寿光分公司工程价款结算200万元,该公司的所有建筑合同统一约定为:开工收取项目款的50%,完工收取项目款的50%。其2010年8月营业税缴纳正确的是()。•A.在潍坊缴纳30万元•B.在潍坊缴纳21万元,安丘缴纳3万元,寿光缴纳6万元•C.在潍坊缴纳10.5万元,安丘缴纳1.5万元,寿光缴纳3万元•D.在潍坊缴纳15万元,安丘缴纳1.5万元,寿光缴纳3万元哪是设备,哪是材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干的是建筑活,为何按原5.55%征税一、我市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二、当前影响和制约建筑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5.55%的营业税,……建筑施工承包企业是3.33%………………三、意见与建议能否将建筑类劳务企业化归为建筑类企业纳税范围,从服务业中剥落离。——潍坊市建筑业发展现状调查全市建筑业发展与改革调研会上《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提纲一、专用术语二、基本税收政策三、征收管理四、其他地方税五、问题讨论与答疑建筑业•建筑业是以建筑组合安装等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的生产活动,属于第二产业。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形成的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之一,也是营业税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强,其社会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建筑业•▲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主要分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两种形式。建筑业•▲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同时此《办法》还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建筑业•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甲供材•“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的建筑项目。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总承包总承包指一个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过程交由一家建设单位实行总包,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探设计、设备材料询价和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由一家建设单位完成。对于总包单位,也可将某阶段分包给若干个专业分包公司完成,如设计勘探工程分包给专业公司等。转包合同及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已经接手的筹建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完成。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成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筹建单位负责,对其转包给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转包。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1.关于疏浚工程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2.关于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二)关于安装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三)关于燃气初装费财税[2005]165号: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05号:“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四)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五)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六)关于建筑工程的纯施工劳务征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按照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来处理,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分包设计劳务的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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