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建筑业“营改增”讲座营改增: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这是一项举一役而贯全程的改革。这是一项谋一域而促全局的改革。这是一项牵一发而誉全球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讲座内容一、“营改增”——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二、“营改增”试点方案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营改增”——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一)现行税制(94税制)是“分税制”的产物我国税种分类(二)94税制结构(18个税种)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2012年,这三个税种的所占份额分别为39.8%、15.6%和9.0%。间接税直接税营业税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增值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地税第一大税种国税第一大税种(四)营业税PK增值税1.营业税计税依据:货物和劳务的全部流转额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弊端:严重的重复征税环节进价增值额销售额税率本环节应纳税额产品税负生产010010010%1010/100×100%=10%批发10010020010%20(10+20)/200×100%=15%零售20010030010%30(10+20+30)/300×100%=20%10%20%15%计税依据:增值额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税率:比例税率优势: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环节进价增值额销售额税率本环节应纳税额产品税负生产010010010%1010/100×100%=10%批发10010020010%10(10+10)/200×100%=10%零售20010030010%10(10+10+10)/300×100%=10%2.增值税(1)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增值税就增值额征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视同甚至重于现金、银行存款。(2)现行增值税制安排上的障碍中国增值税制的缺陷不彻底、不全面深度:抵扣不彻底广度;覆盖不全面营改增之前服务业(营业税)信息服务…建筑业…运输业…生产企业(增值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销售期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按7%抵扣(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营改增之后:服务业(增值税)信息服务…建筑业…运输业…生产企业(增值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销售期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服务业出口……二、“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营改增”路线图第一阶段(2012.1.1—2013.8.1)第二阶段(2013.8.1—“十二五”末第三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全国范围营业税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其它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商誉1.第一期营改增划转范围2.剩下的“硬骨头”怎么肯?(1)生活类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或下半年试点;(2)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很可能一起进入改革,估计明年7月1日开始试点。(3)金融业有可能在明年下半年推出试点方案。3.李克强“营改增”五部曲第一,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实现增值税立法。(二)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和征收率: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为原则,合理设置税制要素。17%、13%11%3%6%•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1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率2.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2)简易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3.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国际化战略的开展4.税收优惠政策过渡:现行营业税免税优惠“营改增”后继续执行,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原营业税免税的,改增值税后,继续免税;原营业税减税的,改增值税后,实行即征即退;原营业税税率较低,改增值税后税负增加较大的,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三)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目前,“营改增”增值税收入全部入地方库。(四)“营改增”效应中国税收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T-CGE)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拉动居民消费增长约1.1%,社会投资增长约0.2%,出口增长约0.7%;可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70万个左右,且第三产业就业占比将有所提升;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价格总水平也将有所下降。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一)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及计税方法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财税[2013]121号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1)试点前,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超过515万元;(2)试点后,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超过500万元。(1)试点前,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未超过515万元;(2)试点后,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连续12个月。1.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认定的权限机关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别的税务分局。(2)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4)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纳税人的界定《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我以我的名义对外经营、2/我还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真实交易)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真实收款,“三流”一致)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内容一致)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总局解读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①当月销项税额=当月销售额×11%销售额通过税控设备开具,按月抄税、保税。②进项税额须认证,比对通过才能抵扣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税负为2.91%)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2.防伪税控系统构成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认证子系统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开票子系统税务端设备发行企业端发票发售抵扣联认证存根联报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端各子系统业务流程及功能发票发售与退回存根联明细数据销口发票存根联数据报税报税存根存根联补录用于报税进口发票抵扣联认证发行、变更与授权企业发行信息企业发行信息系统管理税务发行子系统设置所属行政区划建立所属税务机关认证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纳税人档案信息发行存根联补录数据报税协查子系统稽核子系统抵扣联和存根联比对有误问题发票抵扣联数据认证相符发票抵扣联数据领购发票读入发票填开发票抄税报税企业持报税盘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将报税盘中的购票信息读入开票金税盘在开票系统中填开打印发票在开票系统中抄税后,持报税盘及报税资料到税务机关报税企业端工作流程3.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4.《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防伪税控系统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对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则需从价税合计额中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