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政策及实务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增值税管理下建筑业的风险防控第五部分建筑业办税流程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一、增值税有关概念(一)起源及发展趋势增值税设计者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法国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目前全球13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制。增值税是个优秀税种,不但能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而且能较好地保持中性原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正因如此,近几年增值税在世界上得到快速的发展,一些国家为了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节,纷纷利用增值税取代过去传统的流转税;而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税制。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二)特点1、价外税;2、逐环节征税但不重复征税;3、链条机制带来溢出效益;4、纳税人分类管理。抵扣凭证的管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三)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关注点:(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纳税人分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仍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四)税额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部分特定应税行为,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2.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五)管理的一般要求1、发票的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可到税务机关代开。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六)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建筑安装和不动产行业,有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按一定比例预征的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第一部分增值税有关概念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一)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二)税率和征收率税率:11%征收率:3%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可差额征税的项目:试点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三类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2.预征预缴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2、减轻税负的制度设计(1)简易计税方法:价外税的换算,含税销售额/1.03*3%(2)留了兜底条款,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着重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随着“营改增”在全行业铺开,企业租入的办公或营业用房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而且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为11%,大于生活服务业的税率6%,因此更具有减税的效果。第二部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要点2、减轻税负的制度设计(4)增值税税负特点。营业税的税率即税负率,企业所属的行业(服务)确定了,企业的税负率也就确定了。但增值税不同,企业的税负率由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会不同步,这一特点决定了短期内企业的税负率并不客观真实。如果建筑企业前期取得预收款较多,而购买材料、物资等相对滞后,工程建设前期很可能出现税负率偏高的现象。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一)进项抵扣问题。消除重复征税、及链条机制的具体措施。反列举形式。1.进项抵扣的一般要求。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⑴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⑵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2.不能抵扣的进项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⑵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⑶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⑷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⑸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3.认证及抵扣规定⑴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6年5-7月,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第三部分进项抵扣有关政策及注意事项(二)注意事项“三流一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第四部分增值税管理下建筑业的风险防控第四部分增值税管理下建筑业的风险防控(一)存在的突出问题1.现行运作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对建筑工程总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业内称为“资质共享”的运作模式营改增后面临以下难题:一是根据试点政策,名义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应当由名义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但是,名义承包人基本不参与工程建筑,无法对材料采购等事项进行有效管控,接受虚开发票等纳税风险陡然增加。二是如果实际承包人注册成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成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并与名义承包人签订转包合同,便可以建立增值税链条关系,但同时又会遇到“建筑法禁止转包”这一新的难题。第四部分增值税管理下建筑业的风险防控(一)存在的突出问题2.跨县建筑服务发票使用规定操作不便。营业税下,一般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由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但增值税发票只能向机构所在地领用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除外)。与营改增前相比,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变化较大,建筑企业难以适应。第四部分增值税管理下建筑业的风险防控(一)存在的突出问题3.规范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建筑企业基本不建账,对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