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试行办法(do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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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建设部确立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研究》课题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建筑企业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一大批建筑行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才队伍,根据“政府指导,协会推动,市场认可”的原则,规范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资质评价认证工作,建立起职业经理人的社会评价体系,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职业经理人资质等级的设立根据建筑企业的特点,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分为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两个级别,各级别的职业经理人应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认证内容。二、资质认证机构及职责分工(一)资质认证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建设部下达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研究》课题的要求,由建设部有关部门领导、建筑业界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地方和行业建设协会负责人以及知名学府的专家教授组成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委员会,全面领导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领导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资质评价认证工作;2.决定设立资质认证组织机构及任免主要领导成员;3.审定资质评价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定资质评价认证有关管理规定;5.审定资质评价认证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6.决定资质评价认证其他有关重大事项。(二)资质认证办公室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在资质认证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资质认证办公室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2、编制资质评价认证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组织制定资质评价认证标准,教学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建立测试题库及开发测评技术方法与手段;4、负责资质认证分支机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审查、监督与管理,协调和指导各资质认证分支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工作;5、负责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工作和各个级别职业经理人培训以及资质评价认证所涉及的其它工作;6、与相关行业建设协会成立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该行业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的审批工作;7、负责建筑企业各个级别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和认证证书的统一管理,建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向用人单位推荐职业经理人才。(三)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委员会组建业界知名企业家和行业专家组成“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面试、论文答辩、申报资料审查并提出评价认证意见,以及承担相关的技术工作。各分支资质认证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成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职责。(四)资质认证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以及其它由资质认证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是“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分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资质评价认证工作以及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资质初审和上报推荐工作;2.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资质评价认证涉及的相关工作。三、职业培训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知识,要求具备一般职业经理人应当掌握的工商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也必须掌握建筑行业作为特许行业的各项经营管理知识。申报资质认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委员会确认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按规定的学时学习《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的课时内容,并经测试合格后,方可申报资质认证。四、资质认证申报条件(一)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1、在学历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本科(不含)以上学历者,研究生就学时间可视为工作年限。(2)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满12年。(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领导职务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领导职务。(2)在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正职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主要领导职务。(3)在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副职以上领导职务。(4)在三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5)取得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满3年。(二)职业经理人认证申报条件:1、在学历与工作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满8年。本科(不含)以上学历者,研究生就学时间可视为工作年限。(2)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满10年。(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在任职及从业经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的下一级组织担任经营管理部门正职以上职务。(2)在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领导职务。(3)在二级资质建筑企业任经营管理部门正职及以上,或在企业下一级组织担任主要领导职务。(4)在三级资质建筑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三)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申报人员,在近5年从业经历中无违法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背职业道德、个人信用等方面的不良纪录。五、认证程序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依据本人自愿申请,经企业推荐,培训测试,认证机构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评定要实行基本素质评价,工作业绩评价、专家面试评价和综合评审四个方面相结合的审核内容。(一)申报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申请表格;2、身份证复印件;3、最新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职证书扫描件;4、培训合格证书;5、从业单位推荐函,包括对其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能力的评价和工作业绩的鉴定(盖章);6、从业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扫描件。(二)认证机构在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选若干专家,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价审核、面试答辩、综合评审后,做出是否认证和符合等级的评定。(三)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办公室对认证合格的申报人颁发资质认证证书。六、认证管理1、已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评价认证的职业经理人,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办公室确认合格的培训机构进行。2、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机构建立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的登记(备案)制度。根据被登记人任职的个人信用记录、业绩评估结果、职业操守和重大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对资质证书持有者做出晋级、保留或吊销资格的认定。七、认证纪律为保资质评价证认证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对在资质评价认证过程中有下列违规情况,经资质认证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要求违规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1、未按本办法规定超范围开展认证工作的;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越标准收取各种费用的;3、在开展资质评价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谋取私利,损害认证工作声誉的。八、资质认证分支机构的年审规定1、资质认证分支机构的年审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2、资质认证分支机构应在当年一月份提交年审工作报告,报资质认证办公室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两年中资质评价认证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与做法、收费标准、认证通过率、社会及企业反映有无违规操作及不合理收费等。3、审查合格者继续保留其认证机构资格,不合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认证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认证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资质认证委员会”申诉。4、每次年审向资质认证办公室交年审费2000元。九、相关费用1.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费用(包括证书及管理费用)每人1200元;职业经理人每人800元。3.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费用分配为: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办公室每人收900元;各分支机构每人收300元。由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与资质认证办公室组成联合办公室行使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的,费用分配为各占50%。4.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费用由各分支机构自行收取和管理使用。交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证书及管理费每人200元。十、附则1.本办法由全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本办法作为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试点阶段的工作依据,通过试点总结,进一步修订完善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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