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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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作者:章文华点击:153营业税的计税原理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在决定纳税人应纳营业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在一般情况下,从税率上节税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节税的因素,而营业额则要灵活得多,经营双方可以面议价格,这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而且,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相应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筹划之一:建筑承包公司的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A公司,承揽一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800万元,施工单位为B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1500万元。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800-1500)×3%=9万元。如果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A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所收取的300万元的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此时应纳税额为:300×5%=15万元。筹划之二: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运用合理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如果:某单位建造一栋办公楼,将工程发包给某施工单位。工程承包金额为800万元,工程所用材料由该单位自行到市场上购买,材料款为500万元,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300万元。如果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单位可到材料生产厂家直接批量采购,材料款只需400万元,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200万元。因此,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施工企业可节税:1300×3%-1200×3%=3万元筹划之三: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50万元,在安装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5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安装企业可节税:250×3%-50×3%=6万元。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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