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家庭教育的发展与思考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一)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同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是影响儿童成长的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重要环节。2.家庭教育对于培养儿童健全的人格,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奠定儿童终身学习和长远发展的基础具有独特的作用。家庭教育具有早期性、持续性、终身性的特点,对人一生的发展和整体教育质量的保障具有重要奠基作用。4.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是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教”全面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二)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政策的必然要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出:“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中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中央8号文件)中指出: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中央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测评体系》中,家庭教育被列入“三结合”教育体系项目中的重要测评指标。《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在儿童与教育领域,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列为主要目标之一。”(三)做好家庭教育是应对新形势和复杂环境的迫切需要(四)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是新时期妇联儿童工作的重要使命抗战时期,国共合作创建了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中共中央妇委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八年间先后救助保育了3万名难童。新中国建设时期,全国妇联将托幼工作作为儿童工作的重要任务,并在1949年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中提出“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而后中国妇女第三次代表大会章程(1957年至1966年)规定:关心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积极发展群众性的妇女儿童福利事业。改革开放初期,中央书记处要求全国妇联“把抚育、培育、教育3亿以上的儿童少年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文件)》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特殊的作用,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0-2010)》,妇联作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承担着落实家庭教育、早期教育与社会教育等相关重点指标的职责。妇联的工作定位是:牵头家庭教育、配合早期教育、参与社会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责任分工中明确妇联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是:牵头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牵头做好研究起草家庭教育法的工作;推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去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妇联组织要发挥在家庭教育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人人相互关爱、家家幸福安康、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既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妇联工作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也是妇联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服务社会、服务家庭、服务家长儿童的重要职能。”二、目前家庭教育的现状及问题(一)家庭教育现状1.家庭教育观念发生变化,普遍重视孩子的学习教育。2.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家庭教育的投资普遍增加。3.现代传媒深入千家万户,年轻家长科学意识普遍增强。(二)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学龄前阶段:1.盲目超前教育,忽视儿童成长的规律。2.观念存在分歧,家庭教育缺乏一致性。3.片面理解家庭教育,忽视儿童的养成教育。4.以言传代替身教,导致儿童行为失范。5.过分保护,限制了儿童的交往能力发展。学校教育阶段:1.轻视家庭教育,过分依赖学校教育。2.教育内容单一,普遍存在重智轻德现象。3.以家庭教师代替父母,放弃父母责任。4.教育方法失当,家庭教育出现过度化倾向。5.缺乏有效沟通,青春期教育矛盾突出。农村家庭教育:1.农村家长素质偏低,家庭教育缺乏氛围。2.农村家庭教育主体缺失,影响孩子身心健康。3.农村家庭教育观念滞后,教育方式存在偏差。4.隔代教育现象普遍存在,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母03人24人21人12人05%40%35%20%三、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适用范围《大纲》适用于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宣传媒体等组织对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行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指导内容及要求指导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共46个专题内容。对新婚期及孕期、1—3岁、4—6岁、7—12岁、13—15岁、16—18岁和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儿童家庭教育。新婚期及孕期:强调引导新婚夫妇共同做好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准备,并为新生命的诞生做好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这一阶段的指导主要是围绕重视婚检、孕期检查和优生指导、做好孕期保健、提倡自然分娩等专题进行。—3岁年龄段:提倡母乳喂养;鼓励主动学习,掌握儿童日常养育和照料的科学方法;为幼儿设定生活规则,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加强感知训练、关注儿童需求、提供语言规范;加强亲子沟通,养成儿童良好情绪;帮助儿童适应幼儿园生活。—6岁年龄段:强调要加强儿童营养保健和体育锻炼;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抓好安全教育,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培养儿童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增强儿童社会适应性;培养其抗挫折能力;丰富儿童感性知识,激发儿童早期智能。—12岁年龄段:强调要做好儿童健康监测,预防常见疾病发生;将生命教育纳入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儿童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观念及适度消费习惯;引导儿童学会感恩父母,诚实为人、诚实做事;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兴趣。—15年龄段:提倡对儿童开展适时、适当、适度的性别教育;利用日常生活细节,开展伦理道德教育和信息素养教育,引导儿童正确使用各种媒介;重视儿童学习过程,树立正确的学业观;尊重和信任儿童,促进良好的亲子沟通。5—18年龄段:引导儿童树立积极心态,学会合作和分享;引导他们和与异性的正确交往;培养其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指导儿童树立理想信念、合理规划未来;引导其树立自信心,以平常心对待升学。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家长转变观念,让其了解他人代为教育的弊端,指导其理解父母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不可替代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四、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思考(一)两个重要落实1.贯彻落实全国妇联“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切实把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作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点;(2)多措并举,扎扎实实地把“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落到实处;(3)夯实基础,着力营造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的良好环境;2.认真学习宣传和实践《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二)四项重点工作1.切实履行牵头作用,推动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1)加强家庭教育调查研究,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保障;(2)推动建立将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3)制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家庭教育财政预算;(4)在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中,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发展目标、工作措施、重点项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1)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学术交流、理论研究;(3)加强家庭教育教材体系建设。拓宽宣传渠道,营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1)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家教知识的知晓率和覆盖面;(2)将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向农村普及,进一步促进家教工作的均衡发展。(3)继续运用远程教育网络、网上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大讲堂、妇女之家、农家书屋、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外活动场所等宣传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家庭教育齐抓共管工作格局。(1)发挥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2)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干预措施;(3)打造家教类活动品牌。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