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更好地促进“多规合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空间规划,是指依法编制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需要单独编制的交通、环境保护、能源、水利、农业、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市政基础设施(供电、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综合防灾、城市更新、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第四条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全市域统筹、全类型管理和全过程指导原则,以统筹自然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为目标,强化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最终形成“一张蓝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体系2第六条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第七条各类空间规划应当按照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服从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进行衔接。第八条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市级编制,原则上镇级不单独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第九条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常态化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规划编制的事前协调,在相应规划编制的工作组织、时间安排、空间范围和技术重点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开展规划共同编制、同步审批、协同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各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三章空间规划制定第十条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各类空间规划,须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第十一条统筹规划编制需求。3每年各镇、相关部门通过市空间规划设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结合各镇、各部门需求和实际情况,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需求书,再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空间规划编制计划。若确有需要编制的规划未能纳入编制目录清单,相关部门可以向市政府专文请示。第十二条统筹立项审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组织规划编制需求的初审,并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领导小组审议。第十三条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批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3.1论证或方案评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编制过程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或初审。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部门进行评审。13.2规划符合性审查。结合评审意见,按照《中山市规划编制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电子成果,申请规划符合性审查。13.3社会公示。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原则。空间规划报请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13.4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修改完善后,需要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按规定提交审议;不需要4的则直接由相关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审批。13.5成果入库。批准后相关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电子文件成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报送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空间要素信息和和规划布局叠加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13.6备案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组织保障第十四条成立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我市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计划、组织领导、管理政策、综合协调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加强空间规划编制经费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类空间规划编制申报、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