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30条)1.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体分析。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P268)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P267)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三、买卖合同的内容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如: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每个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具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依第61、62条处理。不具备时,协议补充或依法确定。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第30条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第140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第135条)。(物权法第25-27条)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第136条)。(P278)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139条)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关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动产交付的时间是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适用不动产在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交付买受人,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保留的几个法律规定P119二、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两种特别情形1.所有权保留(《合同法》第134条)(1)动产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例】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A.5月31日B.6月1日C.12月1日D11月28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4.一物数卖的处理(1)普通动产的一物多卖受领交付--支付价款---成立在先(2)特殊动产的一物多卖受领交付---登记----成立在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出售给B公司一些货物,具体包括公司的一辆轿车;50台电视机。此前,A公司有20台电视机寄存在B公司的仓库里。合同成立后,B公司立即支付了所有价款,并于第二天派人将轿车开走。A公司仓库里海剩下的30台电视机,B公司打算过几天再提货。于是B公司就跟A公司商量:待B公司再度提货时,一并办理轿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A公司满口应承。然而,一个星期之后,因为C公司出价更高,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包括那辆轿车以及仓库中的30台电视机。为了顺利签下买卖合同,双方谈判时A公司隐瞒了此前与B公司的协议,并向C公司出示了轿车的所有权证等材料,C公司深信不疑,合同成立第二天即交付了所有价款,并同时派人搬走30台电视机。第三天,双方来到车辆登记机构办理了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B公司发现后,派人来到C公司,以其签订合同在先、所有货物已经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归还30台电视机,并将轿车变更登记在B公司名下。C公司则称自己才是轿车和30台电视机的所有人,自己有该车的所有权证,30台电视机也已经支付了价款,拉进自己仓库了。双方争执不下,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物的质量、数量、价值、效用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a、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上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品质瑕疵异议期(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第二,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品质瑕疵异议期(买受人)1、有约从约---例外(1)约定期间过短,难以完成全面检查,为相应的合理期间(2)约定时间小于法定检验期、质保期---以法定或质保期为准(3)约定时间大于法定检验期、质保期----以当事人约定为准2、无约从法没有约定,应当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提出3、品质瑕疵异议期的例外(1)出卖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异议期的限制。从商场促销赠送商品的质量问题看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2月,某企业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商场承诺,凡是在5月前100名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200元的电饭煲1个。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1个电饭煲。1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声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商场则认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担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从本案例看,电饭煲虽然属于赠品,但仍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某商场促销赠送的该电饭煲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宋某受到物品故障的损失,该损失属于民法的直接损失,那么商场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进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由商场在该电饭煲市场价值以下适当合理给予宋某一定经济赔偿。毕竟该电饭煲是赠品,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低于出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更低于违约责任。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第150条)表现为:a、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b、标的物所有权受有限制。c、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b、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第151条)(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A、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第152条)B、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C、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2000年4月20日,某商场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价值450万元的空调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从经贸公司购买空调器1000台,总价款4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商场应当向经贸公司支付首期货款150万元;经贸公司应于2000年5月25日前将1000台空调器送至商场;货到后5日内商场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商场于2000年4月21日支付了150万元首期货款。2000年5月20日,经贸公司将约定的1000台空调器送至商场中,商场于次日支付了余下的300万元货款。2000年6月2日,某商业银行向商场发出通知,以商场所取得的空调器已经由经贸公司于2000年3月向商业银行设定抵押为由要求商场停止销售,同时向商场出具了经过公证的抵押合同等资料。商场经过协调后不能解决问题,遂将经贸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经贸公司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商场的诉讼请求。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第159、63、160、161条)(二)接受标的物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三)检查和通知义务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属于附随义务)条件:1、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付地没有代理人;2、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知。处理:保管,应急处置。第三节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分为四种情况: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4.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动产----以交付为准(观念交付以达成物权性合意为准)不动产-----以所有权的已转为准(一)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二)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1.约定特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的【例1】甲乃一著名画家,乙拜访甲,见一幅名画,欲买之,甲允诺。当晚二人订立一买卖合同,价值50万元。但乙身上未带钱,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与他人,遂与甲约定:该幅名画于今晚即归乙所有,乙明日带钱来取回。买受人的所有权亦未经公示,若出卖人后又卖出,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的所有权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例2】设例1中乙刚走,丙愿出80万元购买此画,并当场付款。则丙取得所有权,乙可以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后转移所有权的3.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就时转移所有权的2.分期付款买卖(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依当事人约定;(2)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即自交付标的物时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转移所有权1.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以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准;2.当事人以特殊约定排除登记规定的,约定无效三、买卖合同的孽息归属1.依《合同法》第163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亦采“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例1】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定好价位后,甲欲将母鸡递与乙,母鸡下一蛋。问:蛋应归谁所有?甲。【例2】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每月付款500元,于半年内付清,母牛归乙所有。6月1日,甲将牛交与乙。8月5日,母牛生一牛犊。问:牛犊应归谁所有?乙。2.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规则,同样适用于互易、赠与、借款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三、标的物风险负担(一)风险,是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要点有二:1、发生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之事实;2、发生的原因是非基于当事人的过错,否则就不是风险,而属于过错导致的损失。(二)动产风险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