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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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课程论文院系物流学院专业质量管理工程班级二班学生姓名郭芮学号1421251039任课教师刘洁2016年6月1日企业如何运用商标权法律知识避免商标被侵权质量管理工程专业学生郭芮学号1421251039关键词:商标权;商标侵权;法律保护一、商标权的内容和作用(一)商标权的内容1、概念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2、基本特征(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二)商标权的作用1、对企业的作用商标是重要的工业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众所周知,商标具有信誉价值。商标的信誉价值是相对的,不稳定的。当某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能满足人们消费心理和消费实际时,就能实现较高的信誉价值,使商品货畅其流,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给国家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商标较高的信誉价值,则不仅是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使用商标的出发点,而且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和策略。然而,要实现商标较高的信誉价值,就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专用权是影响商标信誉价值诸多因素中最重要、最活跃物因素。商标专用权保护得愈彻底,商标的信誉价值就愈高,企业的竞争实力就愈强,社会的生产力就愈发展。反之,商标的信誉价值就会受到冲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就会受到挫伤,国家的经济建设就会受到破坏。例如我国名流时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名流”时装,以其款式新颖、质量上乘而享誉国内及东南亚市场,后因倍受福建晋江、浙江及本省流沙等地假冒之苦,市场销售额骤然下降,短短时间里积压服装20000多件,占用资金300多万元,使该企业元气大伤,接近倒闭。如果类似该企业的现象滋生漫延、不予制止,就会危及整个社会生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兴旺,社会发达;企业衰落,社会倒退,这是市场经济不可抗拒的规律。2.商标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作用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承的关系。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从商标专用权的确立到保护都充分体现了民主法制的精神。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听其自便;对驳回申请、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裁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等等,都是法律在商标确权过程中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我国远航航海仪器厂的“远航”商标就是通过申请、审查、异议、复审诸程序而最终取得专用权的。对侵权假冒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控告或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用法律的形式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所赋予人民的权利,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等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理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商标专用权的确立与保护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严厉制裁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才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捍卫商标法律制度的尊严。否则,人民群众从商标法律制度中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就会付之东流、化为泡影,对侵权行为的种种处罚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一钱不值。由此,人民群众对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就会产生怀疑,对商标注册就会丧失热情,商标事业就会受到严重影响。3.商标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对外开放,要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发展对外贸易业;而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就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在对外贸易事业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美国在世界贸易中独占鳌头,是与其拥有象“可口可乐”、“柯达”、“万宝路”等世界驰名商标分不开的。我国的商品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培育一批享有盛誉、具有强劲竞争力的驰名商标。没有驰名商标,质量再好,也不能登大雅之堂;款式再新,也只配摆地摊。一件在我国定牌生产的牛仔裤,用本国的牌子,充其量只能卖十几美元,而用上“LEVIS”商标,则身价百倍。然而,培育驰名商标绝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除了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外,还须切实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商标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商标的知名度就会受到冲击,培育驰名商标只能是纸上谈兵。实行对外开放,还须广泛地吸引外资,吸收外国的先进科技与管理方式。十几年来,我国吸引外资卓有成效,这与我国严格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认真保护外国企业商标专用权分不开的。仅以我市为例,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就查处了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0多宗,收缴侵权标识100多万件(套)。二、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此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三.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是指侵权人在自己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商品上,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例如,广州某贸易公司经理黎某于1988年初至1988年8月间,未经PUMA商标注册入德国鲁道夫达斯勒美洲豹运动鞋公司的许可,非法购进假冒PUMA注册商标标识先后委托广州新塘新月支农厂和广州禺县针织厂加工假冒的PUMA恤衫。上述案例违反了《商标法》中所说的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条。2.仿冒注册商标仿冒行为不同于价卖行为,从内到外全都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他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2009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发现有仿冒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国途”牌注册商标布面胶鞋。当事人丁某经营鞋厂以来,产品一直无销路,后发现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途”牌女士布面胶鞋在河南市场上十分畅销,于是开始仿冒。为逃避被查处,丁某指示将商标“国途”改为“国R”,虽然字音不同但在产品图形和外包装上,却设计得与“国途”十分相似,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3.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反向假冒起源于1994年北京服装厂诉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入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鳄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200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出台是对上述行为性质的“盖棺定论”,其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改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改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被称作“反向假冒”。通俗而言,是指把别人的东西说成自己的东西(也包括说成他人的东西),由此观之,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假冒行为”。四.商标被侵权后如何采取措施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对本企业商品质量的担保,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特别是著名商标,更是企业的财源,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砝码。而当今,市场上的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企业受损,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商标一旦被他人侵犯,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此企业商标被侵害后,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及时正确的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大体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而是及时投诉或起诉。首先是收集证据。证据是解决商标纠纷权的依据,企业一旦犯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应立即着手调查,力求掌握全面、准确的证据,以便有力的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其次,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被侵权人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被侵害商标的名誉以及损失赔偿等。如果被侵害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决议未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请求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企业被侵权的是商标而不是商品,如果他人仅仅是仿冒企业的商品,如外形、配方、口味等,但并未仿冒商标,则不能以商标权来起诉,而只能以其他诉讼请求进行起诉,两者的界定一定要划清。二是请求法院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已过保护期的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就不能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三是提起商标诉讼的企业必须既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特别使用人,否则便无权提起诉讼。参考文献[1]王仙法,商标与知识产权保[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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