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论社会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由工人阶级的斗争与统治阶级的逐步妥协推动的。1601年,英国为控制逐步恶化的贫困问题,颁布《济贫法》。1796年,英国议会为缓解国内外矛盾,通过《斯品汉姆莱法》,规定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标准,并提出救济标准随物价调整。随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原有的救济法案已经不能应对集中爆发的贫民问题。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德国先后颁布了《工人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和遗属保险法》,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为其他欧洲国家广为仿效。1948年英国在《贝弗里奇报告》基础上引入全民医疗服务体系,创建世界首个福利国家。二战以后,伴随着经济的空前繁荣与社会持久稳定,欧洲各国根据自己的基本国情,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社会保障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地中海模式、北欧模式(社会民主主义模式)、大陆模式(保守合作主义模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自由主义模式)四类。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新自由主义的冲击以及老龄化的逐渐到来,各国为了缓解财政压力,提升经济竞争力,逐渐削减福利,开启了新一轮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在最近的欧元区危机中,北欧各国、德国、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持了相对稳定,而以希腊、西班牙、意大利为代表的南欧国家则受到了巨大的冲击。2.北欧模式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高税收、高福利、全覆盖,基本理念是“人人支付、人人受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用于福利的开支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5、财政收入的1/3甚至更高(2007年)。北欧国家政府积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通过高税收(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在保持高福利的同时又很好地维持了财政平衡。以丹麦为例,该国个人所得税率高达55.60%(平均61.40%),社会保障支出约占GDP的1/3,社会性支出(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住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高达70%多,而赤字仅占GDP的2.6%,同为北欧国家的瑞典甚至实现财政盈余。通过税收与福利的平衡,收入最高的10%的人和最低的10%的人的收入差距由原来的10比1降到大约4比1。北欧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医疗全民公费,无论城乡,不分人群,一律平等。教育方面,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全部免费。不仅如此,国家还给每个新生婴儿每月发放约1000克郎的生活补助,直至18岁;18岁以上的大学生每月补助津贴3000克郎。国家鼓励生育,每生育一个孩子,夫妇双方可带薪休假480天(2007年数据)。为了解决老龄化问题,北欧各国普遍制定了国家养老保险计划,通过高福利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高福利为维持退休者的生活水平均等化提供了收入支持,但是也刺激了早退休,并给国家财政带来了较大压力。北欧国家虽然推行高福利,但是并没有出现所谓“养懒汉”的现象。北欧国家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丰厚,挪威、瑞典、丹麦和芬兰的失业金替代率分别是67%、60%、55%和54%(2009年),但是这些国家的失业率在欧洲都处于较低水平。目前芬兰和瑞典的失业率都为7.40%,而法国为10.20%,西班牙为24.47%。原因在于北欧各国并不是单纯用福利体制对贫困者进行补给,而是以一种“社会投资”的方式,通过完善的福利制度鼓励并保证更高的营养水平、身体素质与知识水平,保证所有人具有要去工作的必要资源和技能(当然也要有工作机会)。北欧各国提供了开放的教育体系与终身学习机会;通过职业训练计划增强劳动者的竞争力;提供社会服务,解决劳动者照顾家庭的后顾之忧;。通过对失业者进行岗位培训并资助他们流动,每年可以使占总劳动者数量2%的失业者在接受培训后重新就业。事实证明,社会保障政策与经济增长是完全兼容的,而且增加养老和医疗卫生公共支出对提高居民消费的作用非常突出(Barnett&Brooks(2010),Baldaccietal.(2010))。在照顾服务的提供上,北欧国家推行“普遍化”与“去家庭化”的社会服务。政府负责社会服务的预算、规划与供给,通过社区护理院、日托所、咨询中心为老人、婴幼儿、青少年、残障人士提供服务,帮助他们应对日常生活,减少对亲属的依赖,使女性从家庭任务中解放出来,促进女性就业。社会服务体系化解了劳动与家庭的冲突,有效地提高了生育率与就业率。3.地中海模式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但是低于北欧国家与西欧国家。在希腊,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仅为20.6%,不及欧盟的平均水平;而在法国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34.9%,英国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25.9%,德国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27.6%,欧盟27国平均社保支出总额占GDP的26.9%。但是南欧国家没有控制好财政规模,通过较高水平的债务维持社保制度。2010年,希腊的赤字占了GDP的10.6%,公债规模达到GDP的144.9%。同时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以至于这些国家的福利制度在欧洲债务危机中受到了较大的冲击。本段简要简介希腊的社会保障制度。希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得较早,历史上很多行业和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计划,导致希腊的社会保障非常复杂。各个社保计划不断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与收益人群,最终覆盖了希腊所有人群。这其中也包括农民,绝大部分农民也可以享受到和城镇居民水平相当的社会保障支付,这一点比很多发达国家做得要好。同其他国家一样,养老保险是希腊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部分,其具有碎片化的特征。希腊的养老保险可以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农业工人养老保险、公共部门雇员养老保险等,此外医生、建筑师、船运代理、商业雇员、商业汽车驾驶员等部门均有自己的养老保险计划。上述养老金计划中覆盖范围最大的为企业养老保险,该计划现收现付,由希腊的社会保障机构(IKA)进行管理,这一计划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养老金的支付以退休前5年的平均收入为基础,并且还要根据退休者的过去缴费情况和需要抚养的子女情况等进行调整,独身的退休者最低的养老金不得少于每月486.84欧元,有家属和子女可以有所增加,但最高不得高于每月3547.77欧元。该养老金计划收不抵支,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2010年该计划缴费收入135亿欧元,支出140亿欧元,政府财政补贴5亿欧元。医疗体系较有特色,覆盖了所有在希腊居住的人员。南欧的福利制度目前存在较多缺陷。首先分配结构不合理,过于强调对老年人的保护,大部分的社会保障资源被用于老年人养老与医疗,忽视了对贫苦人群与失业人群的保障。经济危机中,受到冲击更大是年轻人,西班牙、希腊等国的青年失业率高居不下,远远高于平均失业率。失业人群得不到足够的救济,又难以通过有效的职业培训计划重新就业,再加上低收入人群无法得到足够的补助,这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不利于经济复苏。老龄化的到来,以及过于慷慨的养老金给付,给南欧各国的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以平均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指标,希腊为95.7%,西班牙、意大利和葡萄牙分别为81.2%、64.5%、53.9%,在欧洲大陆属于高水平。相比之下,英国的国家养老保险(不包括私人保险)替代率仅为36%,远远低于南欧国家水平。更为糟糕的是,部分社会团体享有公开的社会保障特权。希腊的公共部门拥有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的福利水平,而且公共部门过于庞大,在希腊这样一个人口只有1100万的国家,公共部门雇员达到了100万人,其高工资高福利成为了希腊财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公务员是希腊最幸福的职业。不仅有法律保障铁饭碗,他们还能享受超高福利:希腊公共部门雇员一年有14个月的收入,一年至少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58岁就可以退休,退休以后一年领取14个月的养老金。希腊公务员的后代也能跟着沾光,如果公务员的女儿是未婚或者是离婚,她们可以在父母死后继续领取父母的退休金。公务员还享有各种名目不可思议的额外奖金:希腊的公务员每月可以享受到5欧元到1300欧元之间的额外奖金,奖金的名目包括,会使用电脑、会说外语、能准时上班。据说,很多人一年中有7个月是下午14点半下班。希腊公共部门中某些类型的雇员只需工作20年到25年就可以退休。上世纪80年代很普遍的是,公共部门的女性可以只工作15年就退休,所以产生了很多刚满40岁就开始领养老金的人。直到今日,银行、水电等公用设施等部门还大量存在这种现象,因为这些部门过去都属于公共部门,现在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已经私有化,但仍保留了原来的养老金制度。与公共部门的高福利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希腊真正需要社会保障的低收入人群投保积极性不高,65岁以上人群的贫困高达35%,贫富分化问题严重,而且失业率高。南欧国家的一些社会传统习惯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效果。其一是地下经济盛行。2012年,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地下经济占GDP的规模分别为24.3%、21.6%、19.4%,19.2%,均居欧洲各国前列。地下经济为经营者暴富提供了条件,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与分配不公。地下经济的雇员难以得到社会保险的有效保护。而且地下经济使国家税收流失,对国家的社保支出造成一定影响。其二南欧各国盛行家庭养老观念,养老依赖房产、储蓄以及家庭成员,女性劳动参与率低,不是很依赖社会保险应对各种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再分配的作用有限,难以完全取代家庭养老模式。4.英国模式英国是传统福利国家的代表,《贝弗里奇报告》是英国社保制度的基础。工党领袖艾德礼任首相期间,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国民救济法》、《家庭补助法》等五部社会保障法,并以此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是福利制度的辉煌期。撒切尔夫人上台后,英国推行新保守主义经济理论,力图削减公共开支,减少政府对社会福利供给的干预范围和程度。大规模实施私有化,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义务,并提出应使国家责任方式向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责任方式转移。这一时期,英国的福利调整政策引起工人不满,导致长时期的大规模罢工。工党重新执政后进行了相应的福利政策调整,在推行社会保障“私有化”、“社会化”的同时,力图寻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英国社保体系主要通过国民保险税收体系维持,由政府统一管理,没有行业碎片化的特征。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目前包含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三大系统,公共社会保障由雇员、雇主缴纳的国民保险税与国家财政补贴共同支付。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看,中央财政占大头,地方财政仅仅用来支付部分社会救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部分,其支出占社保总支出的41%,其中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支出总额的11.5%(2010年)。社会救助系统用来取代以前的《济贫法》,具有无偿性,主要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问题,同时还包括儿童、住房等专项津贴。社会服务主要是为孤儿、老人、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服务,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含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三个支柱。国家养老金计划由政府承担,是现收现付制,又包含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第二养老金计划和养老金补贴制度。国家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于国民保险税,要求雇主与年收入5000磅以上的雇员必须缴纳(失业期间也算年限),税率为雇员缴纳12%,雇主缴纳13.8%。国家基本养老计划目前要求缴费的年限过长。英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2010年前,女性和男性要分别缴纳39年和44年,2010年政府将男性和女性的最低缴纳年限统一降至30年后,仍有25%的退休女性和5%的退休男性无法领取全额养老金。目前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周102.15镑,替代率约为18%。第二养老金计划支付水平约为雇员职业生涯中收入最好的20年平均工资的25%,替代率与基本养老金计划相当。所有缴纳国民保险税而没有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与个人养老金计划的雇员自动加入第二养老金计划,反之,如果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与个人养老金计划,则需要退出第二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补贴制度用来对领取国家养老金的贫困人口进行补贴。收入低于贫困线的补贴到贫困线。为了鼓励储蓄,政府对个人储蓄达到一定金额的退休居民也会有特殊补助。此外还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