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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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培训讲座谢文辉编写2012.6目录•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文明施工•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四、起重吊装•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图例(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1安全管理检查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1.2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一般项目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类别编号名称备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建筑安全相关法规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2.施工组织设计3.安全技术交底4.安全检查5.安全教育6.应急救援预案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员签字确认;3)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工程项目部应按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注释•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四)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5)实行工程项目经济承包的,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6)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7)按照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8)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9)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10)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度;11)按照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2.施工组织设计1)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constructionorganizationplan以施工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其建设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2.施工组织设计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5)工程项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注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注释•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注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注释•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3.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3)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结合施工作业特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和规范标准,进行提示要求;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建质〔2009〕87号文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4.安全检查1)工程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定期、季节性)制度;2)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安全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3)雨季、冬季应组织季节性专项检查;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定人、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完成。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按期整改落实。工地应组织复查。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安全管理1.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5.安全教育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施工人员入场,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3)施工作业人员变换工种,应进行变换后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和考核;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注释•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网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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