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这种做法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在本原上也有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我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上面我们已经讨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范畴,但二者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作为公民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权利。(一)公民个人要自觉了解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懂法、学法、护法、守法。公民要真正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通过学习法律,不断提升公民意识,树立和培养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义务意识。(二)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知道义务的履行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我们说要公民自觉树立树立公民意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树立义务意识。只有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为他人,为社会尽其应尽的义务,那么这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同时也是公民主人翁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推动社会进步。(三)公民要自觉履行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我们要求公民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在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公民一定要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样也是对人权的维护与尊重。第四,国家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国家来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依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并享有其相应的权利。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推动我国的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水平。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指导我们公民的行为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治国。法律是神圣与庄严的,而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把握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安顺在职研究生班:张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