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催款)致: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鉴于:1、2007年11月2日,贵司与××××公司就××××××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2008年6月,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466036元。2、时至今日(2009年1月6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166036元(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零叁拾陆元整)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个月。3、《石材采购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XX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支付石材余款166036元,同时,贵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元)。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贵司应立即向XX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2)贵司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3)贵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如贵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贵司还将承担执行费用。3、如贵司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欠款及赔偿金,则XX公司将部分免除贵司的逾期赔偿金。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贵司能继续与XX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XX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我们在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贵司自身权益。谨此专奉!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