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社会服务工作,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完成学校十三五规划、一流校和示范校建设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社会服务是指学校为政府部门、园区、企业、行业协会、社区等开展的各类盈利或非盈利性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社会培训、鉴定、检测和来料加工及其设计等技术服务工作。学校面向企业开展的横向科研课题、面向学校全日制学生的教育培训、技能竞赛、素质拓展等项目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社会服务费收入包含对政府部门、园区、企业、行业协会、社区等开展技术性服务、管理培训服务、岗前培训、技能鉴定、承接来料加工等工作的到账经费。第四条不包括企业捐赠的软硬件设备、本校学生技能鉴定辅导、自学考试专升本辅导、组织承办面向在校学生的省市技能竞赛收入等。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研处负责学校技术服务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具体包括:(一)制定学校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二)制定学校年度社会培训总体目标和各系(部)年度社会服务工作目标;(三)负责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各种扶持政策,取得相关培训资质;(四)协调解决社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协调系(部)之间、系(部)与相关处室间的协作;(五)协调审批社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计划,每年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劳务报酬、社会服务其他消耗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六)审批学校社会服务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操作,是否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制定风险防患措施,是否在协议中规定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办法,是否以学校为主导,是否有利于教师业务水平提高,是否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力。社会服务协议(或合同)经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协议(或合同)的经办人由项目承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行政部门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按人员及社会服务工作项目性质归口相关系(部)管理),授权代表由项目所在系(部)主任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学校公章使用流程办理盖章手续;(七)代表学校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系(部)负责社会服务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一)制定系(部)的社会服务工作及其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二)制定系(部)年度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三)指派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开发、项目宣传、与合作单位洽谈社会服务协议条款、成本核算及具体实施工作;(四)整理、归档各种社会服务资料,包括社会服务简章或合作协议、《技术服务、社会培训、鉴定安排及收支预算表》(附件1)、财务进账凭证、教材讲义(或课件)、学员信息、课堂签到信息或影像资料或考核成绩、来料加工任务的有关过程和验收资料等;(五)对系(部)年度社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将相关过程资料、佐证材料(复印件)按要求交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六)负责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流程管理第七条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日常工作流程如下:第一步项目负责人联系,初步确定社会服务项目;第二步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洽谈合作意向和协议框架;第三步各部门、系(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合作项目,对于金额1万元以上或服务达到200人/天以上等重大社会服务项目须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第四步项目负责人上报社会服务协议(附社会服务实施方案一份)并填写附件1,协议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审批,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五步项目负责人按照流程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对于重要的社会服务项目组织签字仪式等有关活动;第六步项目负责人按照社会服务协议组织项目实施,负责社会服务过程材料诸如录像或照片、服务项目课件或讲义、签到表等的收集、整理和督促对方按照协议完成财务处理手续,科研处、系(部)按照社会服务实施方案不定期进行社会服务工作检查;第七步社会服务工作总结和按照要求完成财务报销手续。第八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须有服务协议(或合同),在科研处提供社会服务协议范本基础上系(部)结合学校要求和洽谈实际情况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协议具体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内容、人数、时间、场地与设备设施安排、总收费及收费标准、分成比例、费用支付方式、风险防范、学校开户行信息等等。第九条学校所有的面向社会的培训资质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证书)统一由科研处管理。对于需要开展技能鉴定的,按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社会服务协议中明确需颁发结业证书或培训学时证明的,由系(部)整理好名册,报科研处审核并打印结业证书或学时证明,完成盖章等手续后由系(部)发放;对于协议中没有明确需颁发结业证书或培训学时证明的原则上学校不予办理,如确需办理需经科研处和学校审议通过方可办理。第十条为对外体现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各系(部)原则上不能组织与本部门专业无关的社会服务业务,如涉及多系(部)、部门和多专业相互配合实施的培训项目,可由学校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也可由系(部)、部门之间协商实施,所完成的社会服务指标和到账经费由所涉及的系(部)、部门自行协商分配或由科研处协调分配。第十一条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的、学校层面承接的或确有必要开展但经费不足需从学校的统筹经费中予以补充的社会服务项目,其办班成本经财务处、科研处、系(部)共同核算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以项目任务书形式下达实施。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二条各类社会服务项目的经费收支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帐,统收统支,统一管理。费用支出采取当期结算制,由科研处、财务处及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的系(部)共同核算,科研处设立台账并通过学校继续教育系统统一管理学校社会服务项目。财务处开具社会服务项目费用的收费票据为学校统一规定票据。(一)社会个人报名参加组织的社会服务项目的,凭缴费通知直接向财务处刷卡缴费并由财务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二)由合作方按照协议转账给我院的,系(部)将社会服务的协议交财务处,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进票据的开具和社会服务项目的入账等有关事宜。第十三条学校对外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收入的税费从社会服务项目总收入中列支,学校管理费按社会服务项目总收入扣除税费、代收代缴费用后余额的20%收取。第十四条社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可以参照人社部门技能提升培训相关工种补贴标准制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具体项目可以包含:(1)相关工作人员劳务报酬;(2)服务对象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3)调研费、耗材及资料费;(4)场地设备使用费;(5)其他不确定性开支以及合理的盈余等方面进行协商确定。第十五条社会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与社会服务相关的各项开支包含:(1)相关工作人员劳务报酬;(2)服务对象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3)调研费、耗材及资料费;(4)学校管理费;(5)系(部)专业建设、行政管理等有关支出;(6)税费及其他不确定性开支。第十六条校内老师和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在社会服务项目结束后参照项目收支预算预支,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考核绩效后多退少补;聘请的校外授课老师、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劳务报酬参考上级有关规定开支,学生劳务报酬按照项目收支预算支付。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系(部)主要领导是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第十八条各级责任人要监督、检查系(部)的社会服务项目进展情况,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科研处按照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第二十条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结束后,各实施主体单位需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以便总结经验,提高培训质量。第二十一条系(部)要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整理归档的社会服务项目相关资料(含培训总结、财务进账凭证)提交科研处备案。第二十二条每年学校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与有关单位达成的社会服务协议,都须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若盖系(部)、部门章对外签订协议的,学校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颁发规定冲突,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与学校此前其他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