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五5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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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新)良乡小学五5少年法庭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已到庭。辩护人:已到庭。被害人:到了。法定代理人:到了。(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昊天到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告人:是。没有其他名字。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李硕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的。审判长:被告王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2-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董昊一、陈子鑫、陈若雨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董昊一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子申担任法庭记录;接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怿出庭支持公诉;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晴出庭为被告人王昊天辩护。(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示意)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被告人:听清了。法定代理人: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法定代理人: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北京房山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房检刑字(2015)第8号被告人王昊天,男,2000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前系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学生,现关押于北京市房山看守所。被告人王昊天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王昊天2015年1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被告人被被害人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5年1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昊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3-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公诉人:被告人王昊天,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被告人:知道。公诉人:被告人王昊天,2015年1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李硕是事实吗?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被告人:就一刀。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公诉人:流血了没有?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流了大量的血。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被告人:以前一直带着的。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草地里。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王昊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李硕起的冲突?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李硕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拿走我的苹果牌MP4的。其实在那之前我和李硕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4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李硕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网吧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4-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辩护人:当时你和李硕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六部分:1、出示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王昊天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王昊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王昊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昊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王昊天的户口证明;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昊天系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李硕腹部的刀伤系重伤。以上证据证实了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昊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李硕的事实。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被告人:没有意见。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宋铭伟出庭作证,请允许?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证人:知道。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签字。(证人签字)-5-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王昊天用刀扎人的?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证人:我记得是2015年1月24号晚上6点多吧,因为再过一天就是我的生日,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附近的位置,看到他们打起来,我就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公诉人: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证人: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来显得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没想到他真拿刀捅了人。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王昊天)用刀扎的人?当时是冬天晚上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看得如此清楚?证人:的确,这家网吧的光线不亮,但是2米之内的事情还是看的清楚的,而且我又不近视。正是他们的打斗让我无法上网,我才会如此上心,也才看的如此清楚。而且被告人戴的这幅眼镜我认的清清楚楚,当时他们打斗眼镜掉到我旁边,还是我捡起来还给他的。辩护人:既然你看的如此清楚,作为一个成年人,你为什么不制止这样的行为?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举证?辩护人:有。这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班主任刘老师的一份书面证言,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和为人。(呈递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审判长: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公诉人:没有意见。辩护人:我方当事人打斗过程中脑袋被磕伤的伤残证明一份,证明我方当事人受到了轻微伤的事实。(呈交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审判长: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公诉人:没有意见。辩护人:请审判长同意我方证人段鹰龙即凤凰网吧网管出庭作证,证明由于网吧疏于管理,同样对这一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证人:知道。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签字。(证人签字)辩护人:证人,2015年1月24号晚上6点,你在哪里?证人:我当时是在网吧值班。-6-辩护人:你是否看到被告人(手指王昊天)在网吧和人起冲突并将人扎伤?证人:我听到有人喊打架了就赶过去,前面的具体打架我没看到,网吧有点大,我刚好在别处给别人修耳机。赶过来只看到被告人用刀扎人。辩护人:你们网吧为什么会让未成年人进入?证人:我们老板对于这一点不怎么管也不让我们管,他说谁来不是上网,赚谁的钱不是一样,不让未成年进来我这生意就没这么好了。辩护人:你们老板不知道未成年不能进入网吧的法律规定吗?证人:当然知道,门上都写着的,只要不检查谁知道,一般如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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