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西方议会制度是西方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随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巩固,逐渐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决策中心议会是西方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议会的地位和职权因各国政体的不同、议会的法律地位不同等因素而各有差异西方议会制度近代西方议会制度是对封建专制政体的否定,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进步作用随着现代西方国家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和强化,议会的传统地位和权力相对削弱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当代西方国家议会宪法和法律地位依然如故,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议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近代议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现代议会与普选制的确立发展两阶段:议会至上(19世纪中叶前)议会削弱(19世纪末20世纪初后)是指议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具体运用后形成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议会:第一,行使国家权力第二,由有选举权的人民选举产生第三,有一定的任期第四,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第五,通过会议行使权力议会制度涵义与特征构成与组织机构组织形式:两院制与一院制议员:资格、任期、职权(提案权、质询权、讨论与表决权)、特权(发言与表决不受追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领取薪俸和津贴议会的内部组织: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职权与规则职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其他职权会议规则:法定人数、会议公开、一事不再议、议员在议会发言不得追究、法案两院一致通过等西方议会制度几种基本模式模式特征政体形式美国模式三权分立总统制法国模式行政半总统制英国模式议会议会制瑞士模式议会委员会制议会之母-英国(一)议会之母-英国英国议会产生和发展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称为贵族院(HOUSEOFLORDS),下院由骑士和市镇平民组成,称为平民院(HOUSEOFCOMMONS),上院的权力高于下院。17世纪,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权力中枢随着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此后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步被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英国议会组成又称威斯特敏斯特议会,是英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由君主、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人数不定,现有议员699名,主要由王室成员、新封终身贵族、少量世袭贵族、司法贵族及教会领袖组成,不经选举产生下院有议员656名,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英国议会:上院(贵族院)两种职权:立法权;司法权,上院是英最高司法机关。上院年均工作日152天,开会法定人数为3人,通过法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允许传媒自由报道上院议员没有薪酬,出席上院会议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助1999年《上院议员改革法案》,取消世袭贵族议席;贵族不再自动成为上院议员上院设议长一人,大法官兼任;另设全院大会,审议议案英国议会:下院主要职权: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议员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获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第二大党则成为法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首相可提请女王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年均工作日为148天。开会法定人数为40人从2002年4月起议员可获得约5.5万镑年薪英国议会主要职能制订法律、为政府运作筹款、监督政府的政策及运作、对重大事件进行讨论议员享有不因民事诉讼案被拘捕,在议会的言行不受追究等特权议会使用三读审议的方式通过法案,上下两院使用交替审议对方修正案而不是联合协商的方式达成对法案一致意见对下院通过的财政议案,上院无权修正或否决;对下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议案,上院有绝对否决权;对下院通过的其他法案,上院可否决,下院如在两次年会内不顾反对坚持通过,该法案即呈君主签署成为法律。英国议会的会议主要有: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在重大事情发生需要商议做出决定时召开非常会议女王出席议会年会开幕式,宣读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和立法计划下院内部组织领导机构: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两人,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由执政党议员担任,其选举由“议会之父”(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的后座议员)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议长必须放弃政党主张,保持完全中立和公正议长是议会首席官员和发言人下院议长主要职责是主持下院会议进程,确保议会按规则活动。议长主持议会辩论,但不能在辩论时发表言论,也不参加表决投票。在大选时,议长不能代表其所属政党参选,只能以“寻求连任的议长”身份参加选举。卸任后常被封为贵族进入上院。下院副议长主要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期间代理议长职位,副议长同时是议会行为与方式委员会主席。议会有关预算的辩论由副议长主持。与议长一样,副议长不参与政党政治。下院领袖一般兼任内阁立法委员会主席,负责安排政府在议会各项事务,特别是政府的立法项目。议会下院大约三分之一的时间是用于辩论政府法案等事务,下院领袖负责协调如何分配时间,定期向议会解释政府将向议会提交的法案等文件,向内阁报告议会事务和立法项目的进展,以及评估议会对政府法案的处理。负责起草女王施政演说在首相缺席时,由下院领袖代表首相回答议会提问。下院领袖还兼任选举政策委员会和议会现代化委员会主席。美国国会大厦美国议会早期的打斗场面,在确定议事规则后逐步解决美联邦立法机构--国会(Congress)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分为:①常设委员会,其数目各届国会不尽相同,任期与每届国会任期同为2年。影响较大的有:众议院的议事规则、赋税、拨款、军事、司法、外交等委员会,参议院的外交、拨款、财政、司法、军事等委员会。②特别调查委员会,为处理临时或专门性问题而设立。③联席委员会,需要作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时成立。④调解委员会,其任务是拟定一个能为两党接受的议案。国会还设有总审计室、国会图书馆等附属机构。参议院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选l/3,连选连任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众议院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权力两院共享权力: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弹劾权两院各自权力:批准条约权;批准人事任命权提案权等美国国会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议长工作机构:委员会议会党团行政和辅助机构美国国会的活动程序提出议案委员会审查全院大会辩论表决送总体签署法国议会制度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法国是一个具有议会制传统的国家,十三世纪末国王曾召集三级会议,命令贵族、僧、平民各推代表若干人参加以对抗教皇,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1789年革命爆发前,路易十六为解决财政危机被迫宣布召开三级会议,并同意给予第三等级与两个特权等级相等的代表名额。第三等级代表建议三个等级一起集会,共同审查代表资格,按人数而不是按等级进行表决。建议遭到拒绝后,第三等级于同年6约17日根据西哀士的倡议,单独组成国民议会。这次事件被公认为使法国议会制度的开端。与英国相比,法国议会制度不仅建立较晚,也相当不稳定,从1789年国民议会起,其间经历了第一共和国、第二共和国、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颁布,变更20次。1958年,戴高乐政府通过了“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会采用两院制,下院称国民议会,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上院称参议院,议员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总统权力加强,议会权力相应被削弱。第五共和国议会的两院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议员经普选产生,属直接选举,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议员任期五年,五年后全部改选。参议院议员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由众议员、参议员、县市议员及海外法人间接选举产生。法国第五共和国议会两院主要由议长、议会党团和委员会组成。法国议会制度的构成议长:法国议长分为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任期五年,参议院议长任期三年。两院议长对外是议会的代表,对内则是议会的最高首脑。法国国民议会议长的地位仅次于总统。根据第五共和国宪法,总统解散议会、或行使紧急命令权均须征求两院议长的意见。参议院议长在议会内的职权与国民议会议长相去无几,主要的不同是:在总统因故缺席时,参议院议长得代行总统职务。议会党团两院议会党团数目各不相同,构成一个议会党团所需的议员数目也由两院自己决定。议会党员在议会进行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议会的基层政治组织。比如,任命各种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选出议长会议的代表,分配各议会党团进行辩论的时间等重大问题上,都是在议会党团会议上决定的。大的议会党团,其内部组织还分成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相当于中央政府各部的组织规模,并协调政府多数派内部利益从而保持同政府部长之间的联系。委员会:法国议会两院中均设有委员会。法国议会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根据第五共和合国宪法,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在受理的议员的要求下,应提交特设委员会进行审议,政府和议员未提出上述要求时,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应送交相应的常设委员会。委员会成为议会的实际工作机构,委员会的意见常常成为议会立法决策的基础。议会工作实际上大部分在这些委员会中进行。最重要的是各常设委员会:审议议案,做出决定,往往为议会所采纳,成为议会的决定。还设有各种特别委员会:在政府和议会的要求下代替有关的常设委员会讨论各种技术性法案。法国议会的权力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法国议会的职能立法权:据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为实施其施政纲领,可要求议会授权它在一定时期内以法令对于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采取措施。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把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决定,在非常时期还可根据形势采取必要措施,颁布法令,无需经过国民议会同意。总统和政府随时可以限制议会的立法权或直接取代议会的立法权。法国议会的职能议会立法权受到限制: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立法项目:有关公民权的保障和限制方面的法律;有关企业所有权的法律;有关个人国籍、身份、婚姻制度方面的法律等。议会在法定立法范围内也受限制:按宪法规定,法律提案权属于政府和议员,政府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从而使政府实际上可以操纵议会立法。议会立法权除受总统和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外,还受宪法委员会的种种限制。法国议会的职能宪法委员会是第五共和国政府中的特设机构。它不仅充当议会两院之间争议的“公断者”,还可以在立法机关和政府之间发生冲突是对宪法做出解释,进行裁决。议会从议员的选举到议会的讨论、通过、生效,都受到宪法委员会的牵制。法国议会的职能监督权:议会有权监督政府,主要表现为质询权监督财政权弹劾权法国议会的职能质询权宪法第48条规定,议会“每周要留一次会议,专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议员质询可采取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种方式,也可对政府的政策开展辩论。质询只能议员个人身份提出,不得用决议的形式提出。对于议员质询,议长们可以以“与公共利益相抵触”为由拒绝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