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二OO九年十月(太原)从四个方面来介绍一、强制性条文的产生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三、强制性条文符合性的判定四、违犯强制性条文的处罚一、强制性条文的产生1、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1)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性标准在效力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条例赋予了其法律效力。(2)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职责。(3)规定从事建设活动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将执行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4)将事后监督验证的做法改为事前控制。2、强制性条文的意义。(1)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2)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3)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措施。3、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1)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技术法规的范围为: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原则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且为现行标准中条文。(2)具体尺度。2002版强制性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体原则: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2)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3)其他标准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不再重复列入;4)强制性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不采用“宜”、“可”等用词;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其他标准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6)几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但文字表述上不重复,仅给予注释。(3)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技术文件的关系。在强制性与灵活性上面的要求,是相互关联的,将这些文件级别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系统考虑,可以采用一个三角形来描述,如图所示。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1、实施标准的要素。标准化工作有三大任务: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标准的监督。标准要得贯彻执行有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标准的权威性、公众的标准化意识、对执行标准的监督。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相互支撑。(1)标准的权威性1)“制标权”2)技术储备3)制定过程的透明度(2)公众的标准化意识(3)对执行标准的监督2、贯彻强制性条文的措施。(1)支持体系,要全面分析强制性条文的性质及落实的困难程度。一种是设计要求(867条),重点是落实照办,建立一个落实的制度就行;二种是设备选用(117条),重点是对照条件选用,检查落实情况,建立选用制度及检查制度;三种是勘察、施工质量、安全(480条),重点是要事前制定措施,检查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有效性,更重要的是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这些为贯彻强制性条文建立的有关制度,就是贯彻强制性条文的支持体系。保证支持体系的完整实施,还应有实施组织系统、落实检查等。(2)措施体系,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管理体系;二是技术措施体系;《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一书,他将每一条文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释义;(二)措施;(三)检查;(四)判定。另一书《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应用技术要点》是将措施分为五部分进行叙述。(一)条文内容;(二)图示;(三)说明;(四)措施;(五)检查要点。另外,如编制施工工艺、企业标准、操作规程、工法等,都是有效的措施。(3)检查体系,要有一个组织系统,有企业自身,有专业人士组成的检查机构,有监理单位旁站、巡视的监理督促检查和工序合格验收。(4)改进体系,是检查的目的是找出措施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不断深入下去。第4.1.5条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第4.1.6条第4.1.6条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释义】1.第4.1.5条人工地基。这类地基种类很多,处理后的地基质量好坏,最终都由其强度或承载力来体现。这两个指标能满足要求,被处理的地基便能发挥应有的功能。2.第4.1.6条是指复合地基。这类地基的种类也很多,复合地基施工后的最终评价应是复合地基承载力。【措施】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2.地基处理施工要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3.监理要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4.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检查】1.对第4.1.5条的检查。如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或载荷试验等方法检验时:①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②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③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④下有暗河、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⑤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所有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2.对第4.1.6条的检查。【判定】每个都能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第7.4.1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100盘100m3;2同一配合比;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释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措施】试件应在混凝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这是为了真实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实际质量。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增加必要的用于结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混凝土试件组数。【检查】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判定】根据试验报告判定。第4.1.5条(地基)(一)条文内容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二)图示(图2-1)(三)说明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注意事项:1、检测布点尽量分布均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当有下列情况时,要重点检验(1)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2)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3)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4)下有暗河、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5)其他有必要检查的间歇期后进行。3、质量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部位。4、地基质量指标的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四)措施(1)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基处理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2)地基处理应有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3)施工、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控制。(五)检查要点(1)检查地基处理方案。(2)检查地基处理原材料试验报告。(3)检查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测报告。第4.1.6条(一)条文内容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二)图示(图2-2)(三)说明1、当有下列情况时,要重点检验(1)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2)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3)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4)下有暗河、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5)其他有必要检查的部位。2、复合地基承载力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检验形式(四)措施(1)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基处理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2)地基处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3)施工、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控制。(五)检查要点(1)检查复合地基处理方案。(2)检查复合地基原材料试验报告。(3)检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第7.4.1条(一)条文内容(二)图示(图4-17)(三)说明1、取样方法2、试件的尺寸3、同条件养护试件(四)措施严格执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五)检查要点(1)检查混凝土施工记录。(2)检查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三、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1、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2、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1)符合强制性标准,各项内容满足规范的规定;(2)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但是检查时还难以作出结论,需要进一步判定,这时通过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3)违反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资料性的内容,如果个别地方出现笔误,且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经过整改能够到达规范要求可以判定为符合强制性标准,但是,如果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以后不符合规范要求,而继续进行下一工序过程的施工,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4)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此时较违反强制性标准更为严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3、判定分为四级判定、三级判定两种情况(1)四级判定为A好、B较好、C一般、D差。如图表。(2)三级判定为A好、比较好、B一般、C差。如图表。4、强制性条文判定和一般标准条文判定的差别(1)强制性条文判定既检查过程也检查结果,无论哪个阶段不符合要求都应追究责任和处罚。(2)一般标准条文判定主要是检查实施的结果,只要结果符合要求,即认为符合要求。5、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处理①技术鉴定;②通过一定范围内的试行;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一致的。(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全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事故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1)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押;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7处罚的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按委托权限)1)进入现场检查提供有关检查条件及有关资料。2)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3)实施行政处罚,主要有:(1)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发出整改通知书、暂停施工通知书;(2)发现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修理;(3)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提出进行检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