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宪法的发展历史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在英国播下种子,在美国开了花,在法国结的果,而后散布于欧美各国以致世界各地。——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节西方宪法的起源及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起源(一)宪法产生的条件历史、经济、文化、政治等条件历史原因:欧洲近代史中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从不受限制的王权到限制王权中国:《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路易十四:“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科克:1610年的博纳姆医生案“国王受法律的限制”议会限制王权:征税权属于议会,非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税经济原因:商品经济与自由、平等观念的发展个人财产的保障;契约自由与个人平等、自由;摆脱政府权力的控制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与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传播“安提戈涅之怨”自然法:国家权力必须服从理性、服从自然法、服从法律17、18世纪的理性主义哲学: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权力分立与制衡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二)英国宪法1.英国宪法是在不断限制王权的过程中产生的2.从契约到宪政的前提:社会权力结构的相对平衡,允许社会利益的公开较量和渐进调整;严重失衡的权力结构将产生绝对服从和君主专制,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和滥用。3.英国宪法的组成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英国宪法的不彻底性和不成文性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至今仍然9条有效,持续800年的宪政成就。国王失败,贵族胜利,但贵族没有取代王位,为什么?比较英国传统和日本明治维新屡次反复,战争不断,最后确立议会至上和王权有限原则。“国王高于任何人,但低于上帝和法律。”“法律造就了国王。”一旦发生冲突,国王服从法律。御前扩大会议:司法裁判权和批准征税权高于国王,可使用剥夺国王土地和财产等制裁手段大宪章(1215)第1条:教会自由第2条:自由人的自由第12、14条:国民同意税赋第39条:监禁必须经过法律第40条:不得出卖、剥夺或延误正义第52条:财产或自由的剥夺必须经过法律正当程序第61条:国王不得违宪大宪章:具体规定1689年《权利法案》共有13个条款,它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强课过分的罚款,不应滥施残酷的刑罚;应定期召开议会等等。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英国宪法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大宪章》的提出到《王位继承法》的通过,历时近五个世纪,逐步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具有鲜明的原生性、连续性和继承性等特点。英国宪法的不彻底性和不成文性。(三)美国宪法1.美国宪法的诞生《五月花公约》《独立宣言》《邦联公约》《美利坚合众国宪法》2.美国宪法的内容3.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美国立宪的基础: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理论。1776年《独立宣言》,1779年《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有限政府原则、三权分立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代议制政府原则1776年《独立宣言》宣布不证自明的真理:人人生来平等,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契约论思想:政府为了保障权利而存在;如果政府违背基本目的,企图绝对专制,可推翻置换。邦联条例所设国家机构只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由各州派2-7名代表组成,但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表明各州是平等的。议会每年召开一次,权力非常有限。《邦联条例》没有创设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其行政机构是国会选出的一个13人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期间代表邦联政府进行工作,管辖范围:外事、财政、陆军、海军、邮政五个方面。而且,议会和行政部门对它极有限的权力均不得强制执行,即政府的职权完全依赖各州善意的支持。《邦联条例》的主要缺点没有授予国会以管理征税和贸易之权未设置邦联行政首脑或司法长官缺乏对于违抗邦联权力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178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庄严地通过了一项重大的决议,同意新政府由三个独立部门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彼此独立,互不相属,其中每一个部门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方面均受到其余部门的牵制。在资产阶级立宪史上,美国首先制订出了一套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制度。宪法的批准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羊皮纸文件上签名1791年《权利法案》:保障言论和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和刑事正当程序。1868年内战后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进步意义1、近代资本主义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为美国确立了一套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对其它资本主义国家起了示范作用。2、为美国创造了共和制度,成为欧洲各国反对君主制的榜样。3、建立联邦制中央政府,为促进美国资产阶级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了一定作用,而且采用联邦制也是人类历史上值得注意的经验,使各有主权的州的联盟——邦联成为拥有相当广泛权力的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但在联邦政府内各州仍有很大的权力。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欧洲大陆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四)法国宪法二、西方国家宪法的发展现代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第31页)问题:“现代宪法”的标准是什么?社会国家的引入:对经济自由权的限制和社会权的确立;民主制度:享有政治权利主体的扩大;参政权的扩展第二节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从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肇始,伴随着持续的革命与变革,中国在这一百年间竟成为世界上拥有宪法最多的国家。从清廷的《宪法重大信条19条》,到孙文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从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到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从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到1946年的《中国民国宪法》。以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的四部宪法。不多不少,一百年间全国性的正式宪法文本共12部。其他策划于密室、胎死于腹中的宪法草案如袁世凯“天坛宪草”和段祺瑞的“段记宪草”等等,则不一而足。因此,有人也将其称为“宪法激变”的年代。预备立宪(1895-1911)中国道德传统:有限的宪政因素,“礼”作为自然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基本法”。传统道德和政治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列强入侵后面临制度和观念变革。迟到的觉醒:一直以为是技术问题,经历了漫长的阶段才真正认识到制度问题。中国面临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李泽厚):救亡是目的,启蒙是手段;宪政为国家富强服务,带有强烈实用主义色彩。《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照搬明治宪法,采纳传统的实权君主制,强调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有限的地方民主:省谘议局决定地方政策、预算决算、税务、规章,答复督抚咨询。资政院相当于中央代议机构,决定国家预算决算、税务债务、法典制定和修改,选举+钦定1909年江苏会长张謇建立国会请愿代表团,开始认识到税的重要,建议不纳税主义,要求早开国会。清政府执迷不悟建立“亲贵内阁”,继续排汉,政府和社会严重对立。湖广铁路借款协定损害地方利益,保路集团反对铁路国有化和中央化,保护中国主权。《十九信条》(1911年)武昌起义,清政府被迫成立责任内阁,草拟《十九信条》,实质性限制皇权,转向君主立宪。“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3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16条)国会议决预算(第12条)。资政院议决宪法、皇帝颁布(第5条)。国会修改宪法(第6条),国会选举总理,皇帝任命(第8条)。迫不得已的让步,为时太晚,民心尽失;一旦失去正当性,任何政府都难以维持生存。尝试立宪(1912-1926)《临时约法》(1912年)(“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第37页))因人立法: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匆忙通过,希望制约袁世凯,制度设计基本合理。确立民主共和原则,结合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通过议会/内阁约束总统。两种政治文化的较量:总统和国会的制度之争演变为水火不相容的个人权力斗争,最终权大于法“二次革命”:宋教仁命案导致国民党江西江苏讨袁,但很快遭到镇压。制度运行要求基本共识与合作;国袁破裂,面临宪法危机。第一次“总统大选”1913年匆忙通过《大总统选举法》,颁布两天后首次“总统大选”。围困议员,直到“选”出“大总统”仓促颁布“天坛宪草”,摧毁国会,解散国民党并取消议员资格,国袁合作完全破裂。《民国约法》:采取总统制,地位至高无上,不受约束;1914年修正取消连任限制,任期10年,总统推荐继任,等于世袭。Goodnow教授认为中国不适合民主,应改为君主立宪;“征求意见”,国民大会投票全部赞同。袁世凯的倒行逆施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8)中国治乱周期的重演:从专制走向自由,从秩序走向混乱;形成新秩序,代价是回归独裁专制。1924年国民党改组,借鉴苏联模式,开始中国最早的“党治”,为人治创造政治条件。国民政府由党产生,体现党的意志,实施党的权力;国民党指挥、监督国民政府掌管政务。先有党的决议或命令,然后照搬到政府法令;训政期间“党外无党、党外无政”,实行严格的一党专制。中央执行委员会:党治机构,相当于中央政治局;党和政府的“连锁机关”,党控制政府的工具。从军政到宪政:孙中山的理论军政:军法之治,用武力扫除宪政障碍训政:约法之治,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教导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任何县完成训政并举行选举,成为自治县;省内全部县完成训政,进入宪政初级阶段,选举省长。宪政:宪法之治,半数以上省开始宪政,国民政府应还政于民,召开国民大会制宪训政时期的宪法训政时期是否需要约法?胡汉民认为孙中山的遗教就是根本法。立法院长孙科主张从速立宪。1930年汪精卫在太原完成《约法草案》:联邦制特征,促成南京政府制定约法。采用直接保障主义:约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文具有直接效力,不受法律约束。1931年约法:采用法律保障主义,约法权利必须通过法律保障才有效力,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五权宪法模式仍实行一党专制;政府由党产生,对党负责。中执委行使约法解释权,决定大政方针。《五五宪草》(1936年)性质:一党操作的产物,根据中执委五项原则修改而成,突显行政权,缩减立法权。矛盾的总纲:“三民主义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党主张凌驾一国:北伐成功,国民党成为执政党,将本党学说自封为国家正统,通过宪法加以确认,体现教条主义传统。区分政权和治权:人民在地方上直接控制政府,中央由政府代行“治权”。公民权利采取间接保障。国民大会过分庞大,形同虚设;总统同时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领袖,不受制约;“中央政府”体现五权宪法思想:行政院最重要,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行政主导色彩浓厚。改联邦制为单一制,地方执行中央法令;但有地方自治特色,事项包括“因地制宜”,类似于现行体制。抗战结束: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修正,趋向责任内阁制;1946年政协提出12项修改原则,要求实行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偏离五权宪法基本精神。国共合作最终失败,未能通过谈判妥协产生制度。国大代表85%国民党员,共产党和民盟没有参加,没有吸收党外意见,宪法沦为一党专制工具。“国民党宪法”:基本上回到五五宪草,但强化了立法院和联邦制。人民共和国(1949-)主要特点:中央集权和地方自主权相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间接选举模式)行政权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