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宪法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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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发展历史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在英国播下种子,在美国开了花,在法国结的果,而后散布于欧美各国以致世界各地。——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节西方宪法的起源及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起源(一)宪法产生的条件历史、经济、文化、政治等条件历史原因:欧洲近代史中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从不受限制的王权到限制王权中国:《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路易十四:“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科克:1610年的博纳姆医生案“国王受法律的限制”议会限制王权:征税权属于议会,非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税经济原因:商品经济与自由、平等观念的发展个人财产的保障;契约自由与个人平等、自由;摆脱政府权力的控制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与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传播“安提戈涅之怨”自然法:国家权力必须服从理性、服从自然法、服从法律17、18世纪的理性主义哲学: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权力分立与制衡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二)英国宪法1.英国宪法是在不断限制王权的过程中产生的2.从契约到宪政的前提:社会权力结构的相对平衡,允许社会利益的公开较量和渐进调整;严重失衡的权力结构将产生绝对服从和君主专制,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和滥用。3.英国宪法的组成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英国宪法的不彻底性和不成文性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至今仍然9条有效,持续800年的宪政成就。国王失败,贵族胜利,但贵族没有取代王位,为什么?比较英国传统和日本明治维新屡次反复,战争不断,最后确立议会至上和王权有限原则。“国王高于任何人,但低于上帝和法律。”“法律造就了国王。”一旦发生冲突,国王服从法律。御前扩大会议:司法裁判权和批准征税权高于国王,可使用剥夺国王土地和财产等制裁手段大宪章(1215)第1条:教会自由第2条:自由人的自由第12、14条:国民同意税赋第39条:监禁必须经过法律第40条:不得出卖、剥夺或延误正义第52条:财产或自由的剥夺必须经过法律正当程序第61条:国王不得违宪大宪章:具体规定1689年《权利法案》共有13个条款,它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强课过分的罚款,不应滥施残酷的刑罚;应定期召开议会等等。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英国宪法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大宪章》的提出到《王位继承法》的通过,历时近五个世纪,逐步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具有鲜明的原生性、连续性和继承性等特点。英国宪法的不彻底性和不成文性。(三)美国宪法1.美国宪法的诞生《五月花公约》《独立宣言》《邦联公约》《美利坚合众国宪法》2.美国宪法的内容3.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美国立宪的基础: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理论。1776年《独立宣言》,1779年《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有限政府原则、三权分立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代议制政府原则1776年《独立宣言》宣布不证自明的真理:人人生来平等,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契约论思想:政府为了保障权利而存在;如果政府违背基本目的,企图绝对专制,可推翻置换。邦联条例所设国家机构只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由各州派2-7名代表组成,但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表明各州是平等的。议会每年召开一次,权力非常有限。《邦联条例》没有创设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其行政机构是国会选出的一个13人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期间代表邦联政府进行工作,管辖范围:外事、财政、陆军、海军、邮政五个方面。而且,议会和行政部门对它极有限的权力均不得强制执行,即政府的职权完全依赖各州善意的支持。《邦联条例》的主要缺点没有授予国会以管理征税和贸易之权未设置邦联行政首脑或司法长官缺乏对于违抗邦联权力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178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庄严地通过了一项重大的决议,同意新政府由三个独立部门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彼此独立,互不相属,其中每一个部门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方面均受到其余部门的牵制。在资产阶级立宪史上,美国首先制订出了一套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制度。宪法的批准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羊皮纸文件上签名1791年《权利法案》:保障言论和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和刑事正当程序。1868年内战后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进步意义1、近代资本主义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为美国确立了一套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对其它资本主义国家起了示范作用。2、为美国创造了共和制度,成为欧洲各国反对君主制的榜样。3、建立联邦制中央政府,为促进美国资产阶级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了一定作用,而且采用联邦制也是人类历史上值得注意的经验,使各有主权的州的联盟——邦联成为拥有相当广泛权力的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但在联邦政府内各州仍有很大的权力。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欧洲大陆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四)法国宪法二、西方国家宪法的发展现代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第31页)问题:“现代宪法”的标准是什么?社会国家的引入:对经济自由权的限制和社会权的确立;民主制度:享有政治权利主体的扩大;参政权的扩展第二节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从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肇始,伴随着持续的革命与变革,中国在这一百年间竟成为世界上拥有宪法最多的国家。从清廷的《宪法重大信条19条》,到孙文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从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到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从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到1946年的《中国民国宪法》。以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的四部宪法。不多不少,一百年间全国性的正式宪法文本共12部。其他策划于密室、胎死于腹中的宪法草案如袁世凯“天坛宪草”和段祺瑞的“段记宪草”等等,则不一而足。因此,有人也将其称为“宪法激变”的年代。预备立宪(1895-1911)中国道德传统:有限的宪政因素,“礼”作为自然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基本法”。传统道德和政治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列强入侵后面临制度和观念变革。迟到的觉醒:一直以为是技术问题,经历了漫长的阶段才真正认识到制度问题。中国面临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李泽厚):救亡是目的,启蒙是手段;宪政为国家富强服务,带有强烈实用主义色彩。《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照搬明治宪法,采纳传统的实权君主制,强调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有限的地方民主:省谘议局决定地方政策、预算决算、税务、规章,答复督抚咨询。资政院相当于中央代议机构,决定国家预算决算、税务债务、法典制定和修改,选举+钦定1909年江苏会长张謇建立国会请愿代表团,开始认识到税的重要,建议不纳税主义,要求早开国会。清政府执迷不悟建立“亲贵内阁”,继续排汉,政府和社会严重对立。湖广铁路借款协定损害地方利益,保路集团反对铁路国有化和中央化,保护中国主权。《十九信条》(1911年)武昌起义,清政府被迫成立责任内阁,草拟《十九信条》,实质性限制皇权,转向君主立宪。“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3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16条)国会议决预算(第12条)。资政院议决宪法、皇帝颁布(第5条)。国会修改宪法(第6条),国会选举总理,皇帝任命(第8条)。迫不得已的让步,为时太晚,民心尽失;一旦失去正当性,任何政府都难以维持生存。尝试立宪(1912-1926)《临时约法》(1912年)(“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第37页))因人立法: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匆忙通过,希望制约袁世凯,制度设计基本合理。确立民主共和原则,结合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通过议会/内阁约束总统。两种政治文化的较量:总统和国会的制度之争演变为水火不相容的个人权力斗争,最终权大于法“二次革命”:宋教仁命案导致国民党江西江苏讨袁,但很快遭到镇压。制度运行要求基本共识与合作;国袁破裂,面临宪法危机。第一次“总统大选”1913年匆忙通过《大总统选举法》,颁布两天后首次“总统大选”。围困议员,直到“选”出“大总统”仓促颁布“天坛宪草”,摧毁国会,解散国民党并取消议员资格,国袁合作完全破裂。《民国约法》:采取总统制,地位至高无上,不受约束;1914年修正取消连任限制,任期10年,总统推荐继任,等于世袭。Goodnow教授认为中国不适合民主,应改为君主立宪;“征求意见”,国民大会投票全部赞同。袁世凯的倒行逆施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8)中国治乱周期的重演:从专制走向自由,从秩序走向混乱;形成新秩序,代价是回归独裁专制。1924年国民党改组,借鉴苏联模式,开始中国最早的“党治”,为人治创造政治条件。国民政府由党产生,体现党的意志,实施党的权力;国民党指挥、监督国民政府掌管政务。先有党的决议或命令,然后照搬到政府法令;训政期间“党外无党、党外无政”,实行严格的一党专制。中央执行委员会:党治机构,相当于中央政治局;党和政府的“连锁机关”,党控制政府的工具。从军政到宪政:孙中山的理论军政:军法之治,用武力扫除宪政障碍训政:约法之治,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教导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任何县完成训政并举行选举,成为自治县;省内全部县完成训政,进入宪政初级阶段,选举省长。宪政:宪法之治,半数以上省开始宪政,国民政府应还政于民,召开国民大会制宪训政时期的宪法训政时期是否需要约法?胡汉民认为孙中山的遗教就是根本法。立法院长孙科主张从速立宪。1930年汪精卫在太原完成《约法草案》:联邦制特征,促成南京政府制定约法。采用直接保障主义:约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文具有直接效力,不受法律约束。1931年约法:采用法律保障主义,约法权利必须通过法律保障才有效力,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五权宪法模式仍实行一党专制;政府由党产生,对党负责。中执委行使约法解释权,决定大政方针。《五五宪草》(1936年)性质:一党操作的产物,根据中执委五项原则修改而成,突显行政权,缩减立法权。矛盾的总纲:“三民主义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党主张凌驾一国:北伐成功,国民党成为执政党,将本党学说自封为国家正统,通过宪法加以确认,体现教条主义传统。区分政权和治权:人民在地方上直接控制政府,中央由政府代行“治权”。公民权利采取间接保障。国民大会过分庞大,形同虚设;总统同时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领袖,不受制约;“中央政府”体现五权宪法思想:行政院最重要,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行政主导色彩浓厚。改联邦制为单一制,地方执行中央法令;但有地方自治特色,事项包括“因地制宜”,类似于现行体制。抗战结束: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修正,趋向责任内阁制;1946年政协提出12项修改原则,要求实行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偏离五权宪法基本精神。国共合作最终失败,未能通过谈判妥协产生制度。国大代表85%国民党员,共产党和民盟没有参加,没有吸收党外意见,宪法沦为一党专制工具。“国民党宪法”:基本上回到五五宪草,但强化了立法院和联邦制。人民共和国(1949-)主要特点:中央集权和地方自主权相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间接选举模式)行政权与立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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