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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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利侵权判定2专利侵权涉及到基本概念3判定侵权的依据在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是否侵犯某个专利的时候,其实就是判断这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而不是指是否落入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只是利用到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个技术方案本身并没有写入权利要求,那么仍然是不侵犯该专利的,因此权利要求才是该专利划定的保护范围。4权利要求如何解读?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只需判定是否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即可。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5一种盐酸多奈哌齐关键中间体2-(1-苄基-哌啶-4-基甲基烯基)-5,6-二甲氧基-茚酮(I)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为:在碱金属的氢氧化物存在下,5,6-二甲氧基-1-茚满酮(II)和1-苄基-4-哌啶甲醛(III)在C6~C12的含苯芳香烃类有机溶剂中反应生成化合物(I)。OOONOHC(III)(II)OOON(I)6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C6~C12的含苯芳香烃类有机溶剂选自下列之一:甲苯、二甲苯、对氯甲苯。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应溶剂为甲苯。4.根据权利要求1~3之任一权利要求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有机溶剂的体积用量是化合物(II)质量的5~30倍(ml/g)。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有机溶剂的体积用量为化合物(II)质量的10~20倍(ml/g)。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应中的碱金属的氢氧化物为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应的温度为30~110℃,反应时间0.5~48小时。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应物的温度优选为50~80℃,反应时间为0.5~3小时。7独立权利要求: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从属权利要求:方便审查修改,为专利无效留退路8二、侵权判定原则1、技术特征对比法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是技术特征对比法。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是要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专利技术方案分解为一系列技术特征。其次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分解为相应的系列技术特征。然后,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包含的技术特征做对比9技术特征一种盐酸多奈哌齐关键中间体2-(1-苄基-哌啶-4-基甲基烯基)-5,6-二甲氧基-茚酮(I)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为:在碱金属的氢氧化物存在下,5,6-二甲氧基-1-茚满酮(II)和1-苄基-4-哌啶甲醛(III)在C6~C12的含苯芳香烃类有机溶剂中反应生成化合物(I)。技术特征:反应物(II),(III),产物(I)碱金属氢氧化物,反应溶剂102.全面覆盖原则LiteralInfringement相同侵权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11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3)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述概念,而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述概念下的具体概念。121.专利保护A,B两个反应物在乙醇溶剂中反应生成C。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也是A,B两个反应物在乙醇溶剂中反应生成C。2.专利保护A,B两个反应物在乙醇溶剂中反应生成C。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也是A,B两个反应物在乙醇溶剂中反应生成C,但在反应过程中加入了催化剂。3.专利保护A,B两个反应物在醇类溶剂中反应生成C。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A,B两个反应物在乙醇溶剂中反应生成C。13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少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保护A,B两个反应物催化剂D存在下在乙醇溶剂中反应生成C。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是A,B两个反应物在乙醇溶剂中反应生成C。是否侵权?143、等同侵权(InfringementUndertheDoctrineofEquivalents)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等同侵权。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15日本安斯泰来公司诉深圳清华源兴药业公司“盐酸雷莫司琼”专利侵权案权利要求:由式(IIIa)所表示的杂环化合物Het-X-H(IIIa)与式(II)所表示的羧酸或者活性衍生物进行反应,以制备式(Ib)表示的四氢苯并咪唑衍生物,其中Het代表杂环基团,X表示结合到杂环的氮原子或碳原子上的单键,或表示结合到杂环碳原子上的-NH-;反应式如下:NHNHOOCNHNOXHetHet-X-HNHNHOOCNHNOXHetHet-X-boc被控侵权的制备方法16源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安斯泰来会社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专利是四氢苯并咪唑衍生物的制备方法,并不涉及化合物结构,所以产物相同并不构成侵权。2、虽然第二反应物相同,但上诉人是以不同于专利方法的第一反应物与第二反应物反应,为不同的合成路线,其制备方法亦不会相同。3、上诉人合成路线的反应条件为无水反应,不存在第一反应物和H2O形成HCI首先脱掉boc的问题。(采用的是相同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去抗辩)17法院判决由涉案专利方法b得出的化学反应式,体现为两个反应物和一个产物,共同构成了安斯泰来会社主张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经比较安斯泰来会社专利方法和源兴公司被控侵权方法,合成反应过程中二者的第二反应物及产物均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反应物上的保护基不同,前者的保护基为H,后者的保护基为boc。但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boc是一种较广泛应用的保护基,其易于被酸解而脱除,且按源兴公司的方法获得的产物的确无boc,因此,与安斯泰来会社专利使用的第一反应物相比,二者主要结构相同。虽然源兴公司与安斯泰来会社专利方法中第一反应物中的保护基不同,但仅是简单的技术特征替换,即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该特征与安斯泰来会社专利对应的特征构成等同。故应认定源兴公司的方法落入了安斯泰来会社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安斯泰来会社的专利权的侵犯。18案例专利保护路线19规避专利路线20区别:我们使用的保护基不同,专利保护的路线中间体V均为甲硅烷保护,而我们其中一处是用酰基为保护基。效果:规避专利路线使用酰基保护基在效果上一方面可以减少TMSCl(氯代三甲基硅烷)的用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反应过程的收率,如我们的收率可达到80%以上,专利的仅为65%,我们采用乙酰基保护的路线,中间制备的化合物结构与稳定性不同,反应过程也有差异,采用乙酰基保护的中间体能稳定存在,而EP“634”中采用三甲硅烷基团稳定性很差,在后处理过程中极易脱保护基。我们采用乙酰基保护具有中间体稳定,加成反应面选择性较好,加成物中手性异构体低等显著优于EP“634”的优势,不能视为等同。因此不是简单的等同替换问题,不满足“三个基本原则”。21其他原因说明书已披露可以使用其他保护基,但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为甲硅烷保护基。专利说明书中披露了一种技术方案,但是却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则视为专利权人已经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公众,对该技术方案不能适用等同原则。22禁止反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的等同侵权原则时,也认为法院应当准确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将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或者陈述意见时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作为其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之中。作用:防止等同原则的滥用23某专利权利要求保护反应A和B在溶剂C中反应得到产物D。其中溶剂C为酮,醇,及酯类溶剂。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找到一篇文献已经公开了A和B在乙醇中反应得到D,指出该专利缺乏新颖性,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缩小到反应A和B在溶剂C中反应得到产物D。其中溶剂C为酮和酯类溶剂。第三人在该反应中使用异丙醇做溶剂,不应该以等同侵权为理由诉其侵权。24案例US6162922保护技术方案环合物盐酸盐与联苯溴化物在相转移催化下的反应华海工艺25US6162922审查记录,审查员找到对比文件否定该专利的创造性,在申请人答复审查员意见过程中有多次明确指出他们使用的环合物是盐酸盐,而对比文件用的都是非盐,既然申请人自己已经在审查过程中明确了反应物是盐酸盐,因此使用非盐应该可以规避专利。26案例某一专利申请保护化合物2和化合物3在无机碱存在下,以水为反应溶剂,其中无机碱的用量为0.5-10倍量的化合物2。该申请的授权版本的权利要求限定化合物3的摩尔用量为化合物2的用量的1-1.5倍,原因为在先专利申请已经公开了化合物3的摩尔用量为化合物2的用量比为0.92的技术。使用0.92倍量或者使用1-1.5倍量之外的范围的化合物3不会造成等同侵权。27案例某一专利保护化合物2和化合物3在无机碱存在下,以水为反应溶剂,其中无机碱的用量为0.5-10倍量的化合物2。该申请的创造性在于反应使用水做溶剂以及使用无机碱的反应体系。规避方式一:将无机碱替换成有机碱;规避方式二:使用其他溶剂替换水;规避方式三:无机碱使用量增大到15倍量的化合物2。28专利等同侵权分析小提示1.查看专利的实审记录,看看申请人是否在审查过程中缩小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的运用)2.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暗示替代物的效果差,或者指出替代物已有文献公开。(比如反应溶剂甲苯是发明的创新点,说明书中提到对氯甲苯的效果不好或者已经有文献公开)3.等同侵权判定的“三个基本原则”,替代物是否具有意想不到的好效果。4.定期跟踪专利的法律状态29工艺研发中的侵权规避案例使用化合物专利路线是否一定不侵犯其他专利?是否是“一模一样”的重复。化合物专利:保护化合物B和化合物C反应得到化合物A。后续改进型专利:保护化合物B和化合物C反应得到化合物A,反应溶剂为醇类溶剂,该溶剂体系并未在化合物专利的说明书中暗示,也未曾在实施例中体现。保护化合物B和化合物C反应得到化合物A,反应中加入相转移催化剂。保护化合物B和化合物C反应得到化合物A,反应后在反应液中加入还原剂。(后处理过程)30晶型研发侵权规避案例化合物专利:在反应釜中加入140L的乙酸乙酯以及10kg的前述所得的(2S,3aS,7aS)-1-{2-[1-(乙氧羰基)-(S)-丁氨基]-(S)-丙酰基}-八氢吲哚-2-甲酸。缓慢加入2.20kg的叔丁胺,加热至回流直到全部溶解;过滤,冷却,过滤,干燥。(1990年公开)在后晶型专利(2001年申请,07年授权)1.保护晶型α2.保护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乙酸乙酯为结晶溶剂。31华海提出专利无效,理由为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由化合物专利实施例公开的方法可以推定得到即是a晶型。无效过程中的第一次意见答复专利权人把方法权利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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