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与应对策略内容提要什么是专利权如何判定专利侵权避免侵权与侵权抗辩建立侵权预警与规避设计的长效机制什么是专利权?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2006年7月,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为由,将其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z止销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3.3亿元的索赔。2007年9月,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正泰胜诉,施耐德赔偿3.3亿人民币。2009年4月,浙江省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主持调解:施耐德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1.575亿元。施耐德与正泰10年纠纷1994年,施耐德提出以现金方式收购正泰80%的股份,被正泰董事长南存辉拒绝;1998年,施耐德又提出控股正泰集团51%的股份,同样被南存辉拒绝;2004年,施耐德提出与正泰集团以50对50的股份组成新的合资公司,同样被南存辉拒绝;2006年施耐德与正泰的老对手德力西以50对50的股份组成新的合资公司。施耐德vs正泰专利诉讼1999年,施耐德以正泰侵犯其ZL88102711(辅助跳闸单元与多极断路器单元相结合的组合式断路器”)专利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2005~2006年,施耐德又在欧洲各国对正泰提起15项侵权诉讼。2006年,正泰集团以施耐德五个系列产品侵犯其ZL97248479.5号专利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达成全球和解。专利权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权利义务分解专利权人:①自己实施专利②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社会公众负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的义务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救济途径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浙江帅康vs伊莱克斯、永乐家电2001年4月28日,浙江帅康公司申请“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3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220334.3。2006年6月27日,帅康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伊莱克斯、永乐家电两被告侵权。侵权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一、伊莱克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帅康公司享有的ZL01220334.3号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二、永乐电器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帅康公司享有的ZL01220334.3号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三、伊莱克斯公司赔偿帅康公司损失30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专利权小结专利权是一种智慧成果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拥有的私权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行使专利权是最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之一产品定价招标投标税收优惠政府资助市场竞争知识产权如何认定专利侵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权的范围《司法解释》(2001)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解读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是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的解读是侵权判定的基础解读权利要求书就是确定其必要技术特征,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界定的范围必要技术特征界定的范围有歧义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解释解读权利要求-举例一种混凝土空心管,包括管体(1)、堵头(2),两堵头(2)将管体(1)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管至少一端堵头(2)沉入管体(1)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3)。侵权判定-案例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①混凝土空心管②管体③堵头④两堵头将管体两端封闭⑤至少一端形成管端盆腔被控侵权产品:①混凝土空心管②管体③堵头④两堵头将管体两端封闭⑤两端形成管端盆腔⑥空心管体有加强筋或玻璃纤维布侵权成立——全面覆盖原则侵权判定-案例2独立权利要求一种混凝土空心筒,它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管和筒底含有至少二层以上的纤维布。被控侵权产品:混凝土空心筒,筒管有一层以上的纤维布,封闭筒管两端的筒底没有纤维布。技术特征比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1)混凝土空心筒(2)筒管;(3)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4)筒底有二层以上的纤维布;(5)筒管有二层以上的纤维布。产品技术特征(1)混凝土空心筒(2)筒管;(3)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4)筒底由水泥构成;(5)筒管有一层以上的纤维布。侵权不成立侵权判定-案例3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一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B公司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一种轻型干粉灭火器,由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组成,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配合。技术特征比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1)干粉灭火棒(2)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活塞;(3)活塞中央带孔产品技术特征(1)干粉灭火器(2)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活塞;(3)活塞与筒体之间有间隙存在一个区别特征双方争辩原告: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个可使高压气体通过的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一个不带孔但与桶壁形成间隙配合的活塞”,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被告:结构不同;专利产品喷射后干粉剩余5%,被控侵权产品剩余2%。法院判决两种产品在原理、功能上相同;专利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喷射后的剩余量从60%下降到5%;被控侵权产品从60%下降到2%;两者均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被控侵权产品在结构简化、降低生产成本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突破;“活塞中央带孔”与“活塞与筒体之间有间隙”的设置属于等同特征。认定等同侵权成立。侵权判定-等同原则等同特征基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侵权判定——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排除、或者部分地放弃,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抗辩策略不视为侵权抗辩——先用权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抗辩——药物临床研究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第64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六)专为获得和提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以及为其制造、进口并向其销售专利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2006年三共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公司在临床研究过程中生产奥美沙坦酯片的行为侵犯专利权。公知技术抗辩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公知技术抗辩-案例I2003年9月,山东莱州某公司申请“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于2005年8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CN03253539.2。2006年6月,专利权人向烟台市中级法院起诉,称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成树脂装饰瓦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一种装饰瓦,包括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基质层(1)的底面复合有一层保护层(3)。说明书:耐候防护层为“丙烯酸酯-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ASA)”;保护层为“聚氯乙烯”或“丙烯酸酯”类树脂。被告提供的公知技术(一)《塑料异型材制造原理与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二)《塑料复合制品成型技术与设备》(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三)吴延涛、张国立撰写的《PMMA/PVC共挤技术的特点及应用性能分析》(见《2003年全国塑料门窗行业年会论文集》(四)山东省三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宣传材料(见2000年全国塑料门窗行业年会专辑)公知技术抗辩:案例II广州威尔曼vs湘北威尔曼ZL971088942.6(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一种复方制剂,由哌拉西林(钠)或头孢噻肟(钠)与舒巴坦(钠)组成,其中哌拉西林(钠)或头孢噻肟(wo)(钠)与舒巴坦(钠)的比例为1~4:4~1。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2:1)大量文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舒巴坦钠与哌拉西林或头孢噻肟能协同作用;舒巴坦钠与哌拉西林或头孢噻肟联合使用的配比范围广泛,包括专利保护范围判决法院认为:公知技术抗辩意在抗辩专利的新颖性;ZL97108942.6指向的是一种复方制剂,湘北威尔曼提供的文献证明的是一种治疗方案,两种药物的搭配使用和复方制剂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公知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判决:湘北威尔曼公司侵权专利无效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什么时候提无效:侵权诉讼发生前?侵权诉讼发生后?侵权和无效的衔接——中止程序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中止)侵权与无效程序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无效-行政决定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诉讼:一审为北京一中院,二审为北京市高院;只能做维持判决或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同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程序国外的无效程序美国:专利有效性由法院认定,侵权诉讼中法院同时审理侵权问题和专利有效性问题;德国:1961年成立联邦专利法院,审理专利无效及侵权纠纷;日本:专利无效仍然是行政决定,但程序简化(类似于仲裁)。中国:无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1年);对无效决定不服可以提行政诉讼(1审、二审各1年);行政诉讼的结果是“维持”或“撤销”无效决定;如撤销,从头再来。无效程序相关的法条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总结:无效抗辩的问题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