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程序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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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能源领域的无效案件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侯曜houyue@sipo.gov.cn(010)62801757专利复审委员会简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1.历史沿革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机构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能任务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能职能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无效程序的性质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审查决定等无效程序简介审查原则形式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无效宣告程序简介无效程序设立的目的无效程序的法律依据无效程序流程图无效程序的性质无效宣告程序简介-目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公众提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机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通过合法途径合理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无效宣告程序简介-目的无效宣告程序简介-法律依据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第46条:专利法第47条:专利法第5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1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法5条、25条-保护客体细则第2条-保护客体法22条第4款-实用性法26条第3、4款-公开充分、支持法33条-修改超范围法22条2、3款-新颖性、创造性法23条-相同、相近似法第9条、细则13条1款-重复授权细则20条1款、21条2款-清楚、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程序简介-法律依据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介绍发受理通知书法院/地方局请求人专利权人作出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决定生效维持决定合议审查是答复期届满否法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法45条形审是否合格视为未提出驳回无效请求不予受理否是无效请求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撤销决定是是否上诉否重审审限维持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无效程序的性质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审查决定等无效程序简介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结构体例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复审及无效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合法原则、公证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无效程序中特有的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请求原则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2.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3.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在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4.一事不再理原则细则65条第2款规定:在复审委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不予受理。审查指南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审理和受理的情形受理阶段合议审查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合议组通常不再予以审查。对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缩小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合议组接受的、放弃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原保护范围及所放弃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应地,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5.当事人处置原则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5.当事人处置原则……下列事项需要当事人特别授权:(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3)代理人代为和解;(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6.保密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它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保密原则与听证原则的关系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无效程序的性质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审查决定等无效程序简介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结构体例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2.无效请求人资格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以及证据4.文件形式5.费用6.委托手续7.形式审查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以及证据无效请求书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无效理由应当符合细则64条2款的规定,且应当以法及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在复审委就一专利已作出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及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除外;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理由,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不予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无效程序的性质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审查决定等无效程序简介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结构体例合议审查的工作流程合议组成员阅卷作出审查决定合议组合议作出审查决定行政诉讼程序口审转文口头审理通知书/转文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合议组成员告知确定审查方式,合议组合议答复期满后形审合格、发受理通知无效请求成立合议组进入合议审查主要内容:1.审查范围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3.举证期限4.审查方式5.案件的合并审理6.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7.无效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8.无效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三)未作审查决定而结案的情况(四)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和恢复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基础: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生效的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审查范围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予以审查的理由和证据通常应当是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细则66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以及没有用于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证据,同时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以及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证据不符合举证时限的要求的,不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几种情形:(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合议组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释明权的行使(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针对该缺陷引入相关无效理由并进行审查-掌握及运用(3)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范围一般原则(细则66):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特殊原则: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例外: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复审委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理由,并且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理由具体说明的;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理由进行变更的。(三)未作审查决定而结案的情况(四)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和恢复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理由的增加举证时限: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的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主要包括:(1)请求人举证(2)专利权人举证(3)延期举证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1)请求人举证: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特殊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例外情形: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2)专利权人举证:专利权人应当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的证据,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证据具体说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专利权人提交或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未在该期限对所提交或补充证据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3)延期举证: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原因在相应的期限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的,应当允许延期提交。设立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补救措施两个条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在举证期限内向复审委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允许延期提交,复审委具有自由裁量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1)审查方式的种类书面审查方式:指不经过口头审理,只经过必要的文件转送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即可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方式。口头审理方式:指经过必要的书面审查,且进行了口头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方式。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2)审查方式的选择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审查方式选择的考虑因素:听证原则、查清案件事实从听证原则的角度考虑,在无效程序中,针对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审查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质证(证据的三性)就相关问题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当面陈述、解释,通过双方的辩论使得相关问题更加清楚(3)口头审理通知书(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5)转送文件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合并审理设立的目的:提高审查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合并审理的情形: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或者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口头审理。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各无效案件的证据不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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