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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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016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讲解主讲教师:郭永清1教师简介:郭永清教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执行主任研究方向:财务、会计2学习目标:了解和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会计问题3课程框架4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特征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总体情况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素和财务报告四、主要会计问题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特征5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特征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由民间出资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65/18/20162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特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7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特征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国会计学会,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等。其主要业务活动收入是会费收入。基金会:由按照民间捐赠人的意愿设立的专门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社会公益性用途的非盈利基金管理组织。如宋庆龄基金会等。其主要业务活动收入是捐赠收入。8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特征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从事科学、教育、文艺、卫生、体育等科学文化类的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医院诊所、民办学校、民办剧团、各类体育俱乐部、民办各类学科研究所等;从事各种社会救济的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孤儿院、民办养老院等;从事民间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社会性服务的中介组织,如商务咨询所、法律服务所。9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特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由具有宗教信仰和热心宗教的人在国家支持下兴办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和基督教的教堂等。10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1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125/18/2016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持续经营: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分期: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1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1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5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1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17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185/18/2016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总体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19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素与财务报告20会计要素基本会计要素及其概念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21资产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22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23资产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245/18/20165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25资产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26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7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8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29流动资产现金和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期末,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账面余额VS账面价值)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305/18/20166流动资产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预付账款是指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31流动资产存货:材料、物资、商品等。(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四)期末,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可变现净值VS账面价值32流动资产待摊费用:是指民间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33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34长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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