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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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忠: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发展来源|《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作者:叶小忠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编者按: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企业内部法律顾问队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逐渐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中举足轻重的一支力量,随着我国企业内外环境,尤其是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变化,对于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都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把握和应对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每一位企业法务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推荐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叶小忠主任发表在《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的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企业法务已经从一个边缘化的支持性工作转变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基础要素,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大,企业法务管理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如何全面认识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总体状况、分析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是中国企业法务管理转型升级过程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结合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的发展历程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全面梳理。一、我国企业法务工作总体状况过去的10年是我国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黄金十年,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工作机构、工作队伍、工作职责都得到全面的改进,企业法务工作的价值逐步凸显。1、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外部法治环境的总体改善。首先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再到2013年18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企业法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国资委、全国律协、工商联、国家标准委等机构大力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连续提出了3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3年目标,对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机构、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基础法律工作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律协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出台了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意见,国家标准委制定了企业法律工作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所有这些都直接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2、企业法务工作管理体系初步建立随着近年来企业发展过程中法律风险影响的日趋扩大,国资委等机构对企业法务工作的推动力度不断加强,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法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无论是在组织机构、工作队伍,还是工作职责上都有明显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到2013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市场竞争的刚性要求下,也迅速成长,华为、中兴、百度、腾讯、吉利等一大批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法务工作的作用和价值。3、企业法务工作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过去十年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快速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政府成为推动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直接动力。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法务工作的进步虽然有企业发展的内生需求,但起步阶段更突出的是国资委等机构的外部要求,如国资委明确提出企业法务工作的考核指标,对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法务工作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手段容易实现的机构、人员、职责等基础硬件上,而在法务工作如何支撑公司战略性活动、如何实现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如何形成由事后的救济到事前的防控机制、如何建立企业法务工作体系以及法务工作如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一系列具体体现法务工作作用和价值的问题上,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和实践。在国资委等机构职能调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法务在初步完成了基础硬件的建设以后,面临着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控型转变、从基础法律事务处理向影响企业重大决策升级的客观压力。如果企业不能在这一关键时期,顺利地完成转型升级的工作,将给企业法务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二、当前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伴随着企业法务地位的提升、职能的扩大,传统企业法务工作模式带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体现,从企业法务工作层面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传统企业法务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专业事务性的工作多,比如合同法律审查、诉讼案件的处理、工商证照的年检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必不可少,但从公司管理层级考虑,大多数处于操作管理层面,缺少综合决策需求,需要公司领导来决策的事项总体上看比较少,因此很多企业决策层并不知道法务部门都在忙什么,当然也不太可能让公司领导层对法律部门、法律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很多企业的领导还是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等抽象的观念出发来理解法律工作,而不知道企业的法务部门具体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公司管理层缺乏法律背景高管因素,更有传统的法务工作内容和性质局限性的影响。2、企业法务缺乏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效途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纯粹的与业务、管理无关的法律风险,所以要解决好法律问题、控制好法律风险,必须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机融合,也就是说要在具体法律问题没有出现以前,及时参与到相应企业活动中防控风险。问题是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很难找到具体的切入点。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隐藏在业务活动背后,并没有表现出具体法律问题来,而传统的企业法务是问题导向的,没有具体问题、没有具体目标,法律人员常觉得无从入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企业招投标工作,现在大多数大型企业的招投标活动,法律部门基本上都需要参加,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去了之后经常不能发表有价值的专业意见,因为一线采购人员对于招投标的过程中一般性法律规定非常熟悉,不需要法律顾问做常识性的普法建议,不改变法律工作的固有方式,法务和业务的结合就是一句空话。3、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经常处于对立与冲突状态。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基本理由,但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活动又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以保证交易的实现。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业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法律部门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风险、保证安全,单纯从各自职能管理的角度出发,两者冲突和对立是自然的,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在具体事项难以达成一致,各说各的道理,结果是一方面影响了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相互的不信任。事实上业务和法务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二者之间要找到平衡点,就像汽车的油门与刹车一样,应该在一个企业内部系统性地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但是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法律部门习惯独立于业务之外思考问题,单一法律思维下的法律意见,对业务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常常是简单的否定,而没有建设性的方案。4、企业法务工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企业法务部门以风险控制为工作的主要目标,与业务部门思考问题角度有明显的差异,如果没有管理职权,法律工作的目标就很难实现。近年来随着法律工作影响力的扩大,企业法律部门地位有明显的提升,比如很多企业要求合同必须有法务部门签字后才能生效,企业领导对于法务部门坚决反对的合同一般也会掂量再三,但这并能不说明企业法务在企业内部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传统的法务工作模式下,把法务定位成一个服务部门、支持部门,法务部门的意见常常被简单地理解为参考和建议,业务部门可以决策是否采纳,没有考虑到法律工作内在的刚性要求,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意见的影响是基础性的,会直接决定商业活动的实现和收益。所以,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应当被忽视,没有管理定位的服务,不可能有权威。5、企业法务主导的职责范围相对狭窄。目前中国大企业的法务职能范围和以前相比大为改进,比如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24条列举了企业法律顾问的10方面的职责,近年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也逐步向法律部门转移,但总的来看,和国外的大企业相比,法务部的职责还是明显狭窄,基本还是以交易法律事务为主,是“小法务部”的概念,其他比如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政府事务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法务部门管理的较少。法律部门职能狭窄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影响了很多涉法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无法支撑法律事务负责人进入企业高管的行列。6、企业法务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思维。传统法律思维擅长个案分析,习惯逻辑推理,这种思维定式使法律人员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比较强,但也容易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比如我们公司法务人员常常可以熟练地审阅一份合同,处理一起诉讼,解答一个咨询,但是很少从整体层面考虑问题,比如,一个企业法律顾问一年下来审了一千份的合同,但是不能提炼出着一千份合同存在的代表性问题,看不出来这些问题背后规律性的东西,不能挖掘出相应的管理问题和业务问题。其后果是法律人员只有专家思维,没有管理思维,长于从事具体专业事务工作,短于战略性、管理性的工作,公司法务期望战略高度很难实现。7、企业法务工作的标准化程度较低。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标准化,相同的事务用相同的流程、相同的方法去处理,一方面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质量。由于传统的法律工作,注重事后救济,强调法律服务的智力性,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企业法律工作严重依赖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法律工作知识和经验缺乏共享和传承的机制,最终导致法律工作质量缺乏制度性的保证。比如合同审查,如果没有标准化的文本、标准化的审查流程、标准化的审查指南,很容易造成同样的业务,有不同合同条款;同样的合同,有不同的审查流程;同样的合同,有不同的审查意见,从而影响到合同审查的总体效率和质量。8、企业法务工作缺少理论支持和技术方法。企业法务管理近年发展迅速,无论是在企业内部,还是整个法律界,都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但是和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相比,企业法务管理还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比如和企业法务性质相近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已经具有非常成熟的基础理论,在高校有相应教学科研支撑,同时这两个领域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实用技术,比如人员招聘中的无领导小组讨论技术,已经广泛的使用于各类人员的招聘,大大提高招聘工作技术含量。而公司法务虽然已经成为法学类毕业生最重要的就业渠道之一,但是作为一个独立专业领域,其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了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几所有限的学校以外,专业性研究很少,企业法务管理的理论根基十分薄弱。在实践中公司法务的法律专业技术和技能,比如并购重组等重大项目技能相对比较规范,但是在企业法务管理方面,仍然只有习惯性做法,没有业内规范性的模型和技术,比如企业法务管理模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全过程管理、案件项目管理等等。没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用的技术方法,使企业法务和其他职能管理相比,一直在低水平的事务操作层面徘徊。三、企业法务的创新发展上述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问题在各个企业中的表现程度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究其根源,和企业法务公司的理念、工作领域、工作模式、工作方法有明显的关联性,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单凭一人、一事、一时的努力,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想系统、全面地解决问题,必须从企业法务基本问题入手。总的来看,可以通过理念创新、领域创新、方法创新三个方面对企业法务工作进行系统性地变革和提升。1、理念创新企业法务的理念创新,集中表现在以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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